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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验单位以已入帐土地评估增值额增加注册资本的案例

2014-05-20 10:10:58 来源:风控网 浏览:207
 1.案情简介:2001年4月,G县种子公司(国有企业)为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需变更增加注册资本。因主管单位G县农业局无资金用于投资,经G县农业局与种子公司商定,对种子公司原已入账但账面价值仅为4.8万元的8000余平方米土地进行评估,以评估增值部分增加种子公司注册资本。随后,G县种子公司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验资,以评估增值额18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并办理了变更登记,种子公司根据评估报告调整了土地账面价值。
      2.风险分析: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资产计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因此除资产发生减值情况和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情形外,只有在股份制改造、对外投资和清产核资等情形下,才涉及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如国有企业按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清产核资时,对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净值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的升值幅度同比例增加,固定资产净值增值额增加资本公积;清产核资增加的资本公积,在按规定冲减各项资产损失后如有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3、本案中的被评估资产属G县种子公司购置取得,未发生资产转让、改制、对外投资等行为,更不属于清产核资情形,因而G县种子公司委托评估并调整账面价值、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违反了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由同级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负责审验的注册会计师没有依据《验资公告》执行验资业务,出具了不实验资报告,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3.风险防范:(1)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业务中应当恪守独立审计准则,严格依照《验资公告》规定的几种情形予以审验,而不能“创造性”地为企业不合法的资本筹划提供鉴证服务。凡不属于《公司法》和《验资公告》规定的出资情形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2)对国有企业或拥有国有资本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的审验,应当关注其注册资本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定。尤其应注意的是,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等都对注册会计师验资具有直接的政策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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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0 10:10:58 来源:风控网 浏览:222
 1.案情简介:2001年4月,G县种子公司(国有企业)为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需变更增加注册资本。因主管单位G县农业局无资金用于投资,经G县农业局与种子公司商定,对种子公司原已入账但账面价值仅为4.8万元的8000余平方米土地进行评估,以评估增值部分增加种子公司注册资本。随后,G县种子公司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验资,以评估增值额18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并办理了变更登记,种子公司根据评估报告调整了土地账面价值。
      2.风险分析: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资产计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因此除资产发生减值情况和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情形外,只有在股份制改造、对外投资和清产核资等情形下,才涉及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如国有企业按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清产核资时,对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净值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的升值幅度同比例增加,固定资产净值增值额增加资本公积;清产核资增加的资本公积,在按规定冲减各项资产损失后如有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3、本案中的被评估资产属G县种子公司购置取得,未发生资产转让、改制、对外投资等行为,更不属于清产核资情形,因而G县种子公司委托评估并调整账面价值、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违反了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由同级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负责审验的注册会计师没有依据《验资公告》执行验资业务,出具了不实验资报告,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3.风险防范:(1)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业务中应当恪守独立审计准则,严格依照《验资公告》规定的几种情形予以审验,而不能“创造性”地为企业不合法的资本筹划提供鉴证服务。凡不属于《公司法》和《验资公告》规定的出资情形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2)对国有企业或拥有国有资本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的审验,应当关注其注册资本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定。尤其应注意的是,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等都对注册会计师验资具有直接的政策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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