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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2014-02-27 11:26:55 来源:风控网 浏览:231

    (二)构建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

  关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我国商业银行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同时,还应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配套建设原则。新资本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地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使之发挥决策支持作用,所以IRB实施过程中应坚持管理制度与系统平台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二是自主开发原则。尽管巴塞尔协议将内部评级法作为资本监管的主要方式,但就内部评级体系而言,它首先是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的一项工具,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特定性。内部评级体系只有与银行自身业务特点相匹配,才能发挥风险指引的作用。因此,具备条件的银行应立足于自主研发,同时辅之以外部技术支持。三是持续优化原则。随着银行业务不断丰富和发展,信用风险的范围和特点也在发生变化,对内部评级体系必须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以适应日益提高的风险管理要求。为此,银行应配备一支专业化队伍和专门的机构,负责内部评级体系的运行、维护、升级和创新。建立起适合国情的内部评级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

  (三)建立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式

  信用风险管理要是能够有效地被执行,除了制定适当的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与适时监督银行整体的风险外,更为积极的一种方法就是促使信用风险管理的理念深植于商业银行的组织文化中。同时要建立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首先要建立起全面的风险管理的模式。其次要构建完整独立的、纵向式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还要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及有效的交流渠道,要使信息系统的开发具有前瞻性和连续性,使信息系统能够涵盖银行所有的业务活动,并具有准确性和一致性,充分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求。另外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也是一种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的有效方法。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中央银行在保护存款人利益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资金援助、监管、接管、破产、清算等。但这些措施对保护存款人利益而言是间接的,即首先保护商业银行功能,在此前提下保护存款人本息安全。同时,这些措施有许多负效应,缺乏对存款人利益的实质保护,防止挤兑的效果差,而保护存款人利益对稳定金融体系又至关重要,因此,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美国率先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该制度在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防止挤兑和连锁破产、稳定金融体系方面有中央银行不可替代的作用。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地区)先后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必将在金融领域发挥作用,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完全可能在竞争中被淘汰,并由此给存款人造成损失,引发全局性或区域性金融风波。在当前我国金融业高风险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非常必要,刻不容缓。

  (五)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控制机制

  首先要根据操作风险决策层对操作风险定义,深入分析引起操作风险的原因,识别各业务线和管理环节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种类和风险点,评估其可能的影响并明确风险标志。根据全行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偏好,对已经识别的风险,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控制和转移这些风险,或决定是否承担这些风险。并根据操作风险信息,选择适当的模型进行风险计量,或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和上述风险决策支持系统,采用相应的方法和模型对操作风险进行模拟和度量,计提操作风险资本金。其次开发和应用相应的缓解和管理系统和模型,这样决策层和管理层可以较全面地把握操作风险基本情况,及时调整和转换银行风险管理的策略和方法。同时为了使决策层及时发现和纠正风险管理上的漏洞,并控制操作风险发生频率,减少损失,应对操作风险状况和操作风险程度实行实时监控,并设置相关的、系列的监控指标来反映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总之,当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趋于全球化、多样化、复杂化,这就需要我们顺应风险管理的新趋势,构建更合理和完善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采取适时而进的新方法,积极度量风险,科学管理风险,合理承担风险,才能获取与之相匹配的收益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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