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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铁路工程总公司固定资产控制制度

2011-02-05 15:35:30 来源:风控网 浏览:616
    1.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以下统称资产)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合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某铁路工程总公司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指引(试行)》,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删元以上。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3.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4.各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5.资产的内部会计控制重点:
    (1)固定资产的取得、验收、价值计量、内部调拨、对外租赁、处置、维修保养、清查;
    (2)无形资产的取得、价值计量、摊销、处置;
    (3)其他资产的价值计量、摊销、处置。
    6.资产除购置外的其他业务办理,不相客岗位至少包括:
    (1)验收、保管与合计记录;
    (2)维修和改造计划的审批与实施;
    (3)处置与审批;各企业不得由一人办理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7.各企业对资产的取得、验收、计价、维修保养、内部调拨、处置等各环节应当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8.各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准则和合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经股东大会或董事合批准。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也应按照上述程序批准。
    9.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投资者投入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应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金额重大的须经董事会批准。
    10.各企业应当建立资产取得的决策程序。一般资产的取得,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重大步产的取得由董事全集体研究决定。
    11.重大资产的取得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参与评估、论征,防止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12.各企业要建立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的审批制度。固定资产在内部单位间调拨,须经总经理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13.各企业闲置的固定资产对外租赁,须经总经理或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14.各企业转让、出售资产,限额以下的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限额以上的由董事合
    15.各环节的审批人应当根据资产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或授权人(部门)报告。
    16.各企业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不得办理资产业务。
    17.各企业应当成立固定资产验收小组,负责取得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固定资产验收小组一般由使用、管理、市计、监察、财务部门人员组成。
    18.各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记录”(下称验收记录),报固定资产验收小组验收。验收小组依据购货合同等相关资料,组织鉴定、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及时交财务部门办理增资手续。对实物与合同不符的,应及时妥善处理。
    19.各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成本计价。固定资产的初始入涨价值,应按不同的取得方式根据会计准则、合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认。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20.各企业期末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账西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各企业应当制定期末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一般由使用、管理、财务等相关部门确定。
    21.各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使用、管理、维修保养、内部调拨、会计记录等环节的相关规定。
    22.各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正确地进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23.各企业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及员工培训工作,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24.各企业应当设立固定资产的保管部门或专职人员,妥善保管固定资产的实物及其相关资料,保证有关决策、审批等信息记录的受控性、完整性及可追溯性,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等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重要固定资产的产权证明应当单独保管。
    25.各企业的固定资产大修要纳入财务预算管理。预算内的固定资产大修,由使用单位报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对预算外的固定资产大修,由使用单位报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报审批人审批;对超出预算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应由内部审计、监察等部门予以审查、核实。
    26.固定资产在单位间调拨,须由拟使用单位向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审批人批准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下达固定资产调拨今(下称调拨令)。在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时,由调入单位的经办人员填写“固定资产调拨交接记录”(下称交接记录),经调出、调入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签字,才能办理调拨手续。资产管理部门会做好相关台账的登记工作,定期核对固定资产的内部调动情况。财务部门根据调拨今和交接记录进行审核,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27.各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记录,包括固定资产卡片、总账、明细账、台账等,财务部门要配备专(兼)职人员,经办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
    28.各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保险制度。对于价值大且对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的固定资产,要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由使用、资产管理、财务部门确定合适的险种,选择信誉好的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发生损失后应及时理赔,减少资产损失。
    29.各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处置制度,明确固定资产转让、出售、报废、毁损的程序。
    30.各企业的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报废的规定,制定合理的固定资产报废标准。对于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报上级资产处置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或技术人员实地核实固定资产情况,对于符合报废条件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后进行批复。对于正常报废以外的固定资产损失,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连同相关损失鉴证证明报上级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组织审计、监察、法律等相关部门对上报的固定资产损失进行调查核实,由财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审批人审批后进行批复。经查明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31.固定资产清理、报废的变价收入要取得原始凭证,经资产管理部门核实认可后上交财务部门入账。
    32.各企业不得对外损赠资产。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外捐赠资产、固定资产的,应由经办部门或人员向审批人报送捐赠报告,说明捐赠事由、对象、途径、方式、资产构成、数量、金额以及交接程序。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资产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捐赠后应取得相关资产捐赠的合法证明,连同资产捐赠清单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33.各企业应当建立资产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由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和监事舍共同负责本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本规范的有效实施。
    3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资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对发现有贪污、侵占、破坏资产行为,应向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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