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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研究

2014-04-24 14:25:01 来源:风控网 浏览:218

  (3)加强与外界的联系。

  一方面,加强与媒体的联系。

  第一,在日常活动中,应主动联系媒体进行筹资和自身形象的宣传,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

  第二,非营利组织在危机预警阶段、危机发生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表现要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另一方面,加强国际的交流与合作。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两个:

  第一,能够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第二,能得到国际非营利组织人员、技术、教育和培训上的支持。

  (4)对非营利组织人员进行培训与演习。

  在培训内容上,有以下几个方面: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必要性,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非营利组织如何协调与分工,如何与不同的人员进行沟通,公共危机善后处理事宜等;在演习形式上,可以是某个非营利组织单独演习,或者非营利组织间的联合演习,争取与政府的联合演习。

  3.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互动

  (1)领导人之间加强往来。

  非营利组织要获得政府的信任和重视,有必要加强政府官员和非营利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往来。政府官员可以去非营利组织中去考察;非营利组织的负责人可通过与政府官员的接触宣传自己并了解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态度和制度方面的信息,加强彼此的了解,能减少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阻力。

  (2)建立信息沟通平台。

  建立专属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沟通平台,通过网络进行日常的工作沟通,可就如何建立公共危机预警机制及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分工与合作等问题展开交流。

  (3)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在公共危机管理中,为了做到协调、有序、高效,可在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其中政府作为委托人,非营利组织作为代理人,两者之间的契约就是共同维护社会及现有政权的稳定与发展。这样的互动背景下,非营利组织可以利用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在公共危机管理应对过程中发挥作用。政府行使宏观调控的权力,将一些微观的或者政府力量不能及的事情委托给非营利组织,政府需要做的是明确与非营利组织的分工及责任,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和加强惩罚的力度,对做的好非营利组织,政府可以给予一笔报酬。

  立法机关不仅在危机时刻需要研究新形势、新问题,需要启动紧急程序,还要从法制的角度寻找防范和化解危机的手段,把危机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同时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当危机过后在社会常态下,立法机关应该积极主动地研究有关公共危机的法律问题,针对不同类型的危机,制定防范和处理的法律法规,保证危机状态下有法可依。一些社会性的公共危机,如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原因恰恰是由于法律的不健全、执法的不公或者司法的腐败造成的。对于这一类问题,公共危机管理机关在依法处理之后,还要认真研究有关立法、司法与行政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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