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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政府的责任

2014-02-27 17:52:02 来源:风控网 浏览:225

  (三)经济责任

  政府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承担着大量的经济责任。第一,在危机的预防、预警、预控过程中,政府承担了主要的成本,如为了建立预防文化的宣传、培训成本;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成本;建立公共危机管理组织机构的成本;制定危机预案,购买预警、预控设施和设备的成本;进行物资储备和物资调配的成本;以及传递、处理危机信息,发布预警警报,组织危机预控的成本。第二,在公共危机爆发时,政府全力投入应急管理,政府的指挥和决策、信息平台的运转;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疏散、紧急救援、实施危机控制等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花费大量的成本,这些成本绝大部分都是由政府承担。第三,危机后的恢复秩序、危机评估、危机后的重建、部分危机后的赔偿、补偿和救助、危机后的心理干预,以及危机后总结的成本大部分都由政府承担。

  三、政府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的责任界限

  政府是否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承担所有的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政府不可能承担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所有责任,也承担不起。我们要弄清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责任界限,首先要弄清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应承担的责任。

  (一)企业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的责任

  1、企业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企业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公共危机属于公共领域,属于市场经济领域的企业不应当承担公共领域的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危机是由企业的生产事故引发的。尤其是一些大型企业、从事高危生产的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常常有时会发生一些事故,有时甚至是十分严重的事故,这些事故往往会侵入公共领域,引发公共危机。例如1984年12月2日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尔发生毒气泄漏事件,造成3000多人中毒死亡,12.5万人遭到毒害,上万人因此终生致残。这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是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该公司把设在印度的这家工厂建在人口稠密地区,而该公司设在美国本土西弗吉尼亚的厂址却远离人口稠密区。跨国公司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往往把更富危险性的工厂设在发展中国家,以逃避其在国内必须遵守的严厉限制。很明显,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对这次危机的发生,以及对这次危机的应急管理和危机后赔偿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又如笔者在本书多次提到的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造成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4000多人受伤,6万多人被疏散转移,9.3万多人受灾。这次危机是由于中石油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在起钻过程中多次违反超作规程导致发生天然气井喷,很明显,该公司对这次危机的发生、应急管理和危机后赔偿中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在从事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生产时,必须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企业必须要制定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做好技术和物资方面的充分准备,严格执行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企业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地防止危机扩大和升级,尽量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当然,企业也应该把事故的情况及时告知政府(如果当地有公共危机应急指挥中心,应告知应急指挥中心),这样才能实现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统一指挥,才能动员全社会的资源来战胜危机,对于企业造成的公共危机,企业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企业在所有公共危机中都不承担责任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2、企业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承担责任的界限。是不是所有的公共危机管理企业都负有责任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此,企业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承担责任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界限。笔者认为,企业只对自身原因引发的公共危机负有责任。一个企业,如果它的生产具有某种危险性,它就应该制定周密的应急预案,做好危机预防方面的工作,做好技术和物资方面的充分准备,这样,一旦发生事故,引发危机,才能够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掌握主动,在当地政府或危机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及时消除险情,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对于自己引发的危机,企业有义务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不过,对于非自身原因引发的公共危机,企业也有配合政府做好公共危机管理的义务,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这是作为公民所应尽的义务,这与前文所说的责任性质截然不同。

  (二)其他组织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的责任

  1、非政府组织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的责任。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常常活跃着大量的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在紧急救援和危机后的救助中,仅有政府是不够的,政府的财力毕竟有限,还需要社会广泛的参与。在组织社会各界参与的过程中,各种非政府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红十字会、红新月会、各种慈善组织和各种宗教组织都在历次的灾难中发挥过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这些组织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承担的是一种什么责任呢?笔者认为是一种道义责任。这种责任没有任何强制性的约束力,不承担责任也不会受到惩罚。

  2、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常常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赔偿与一般的赔偿不同,它的赔偿义务不是因过错而产生,而是因合同而产生。保险也是一种救灾形式。它是保险公司通过与受灾体签订保险合约,按经济合同履行灾害赔偿义务、参与救灾活动的特殊救灾形式。尽管保险参与救灾活动的方式和手段与其他救灾形式不一样,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分散风险,减少灾害损失,帮助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灾后的经济补偿,从而迅速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世界上很多重大的危机事件,都由于保险义务的履行而减轻了受害人的损失。

  (三)政府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的责任层次和责任范围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不过,企业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只承担局部的责任,次要的责任。而政府承担的是全局性的责任和主要的责任。

  1、政府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的责任层次。笔者认为,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应承担的责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政府对公共危机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也就是说,政府的过错是引发公共危机的直接原因。例如,新中国建国以后,由于对公共政策缺乏深入的研究,加之个别领导人强制推行一些错误的政策,给国家造成了严重危机。上个世纪50年代后期批判北大校长马寅初先生的人口理论,使我国错误地进入了生育高峰期。由于人口爆涨,人口结构严重失调,引发了我国严重的社会危机。后来不得不实行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现在我国的就业难和2025年以后严重的养老难都是人口结构失调带来的恶果。对于这种危机的应急管理政府显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政府对公共危机的产生负有间接责任,也就是说,危机的发生虽然不是政府行为的直接结果,但政府的过错是引发公共危机的间接原因。例如,我们从历史上看,单纯的自然灾害领域是很狭小的,绝大多数的灾害的产生都有或轻或重的人为因素,有些灾害甚至人为因素的作用更大。过度开垦、工业污染、人口膨胀,水土流失、地面沉降等造成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就是大量灾害发生的重要原因。许多灾害与其说是自然灾害;勿宁说是人为灾害。因此,大量灾害引发的公共危机,都含有政府的政策失误的因素。又如我国2003年爆发的SARS危机,也存在一些政策失误的因素,如重医轻防的医疗卫生体制使我国在疾病防治方面存在不少缺陷,加之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技术和物资方面都缺乏足够的准备,还有卫生部和部分地方政府在疫情爆发初期不是积极应对,而是控制新闻、隐瞒疫情、愚弄舆论,延误了控制疫情蔓延的最佳时机,造成危机失控。在这种危机的应急管理中政府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3)危机产生的原因与政府毫无关系。对于这种危机的应急管理政府是否有责任?回答当然是肯定的。也就是说,危机发生的原因不论与政府是否有关,政府都对应急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因为国家的本质特征、政府的主要职能和政府在道义方面的义务所决定的。

  2、政府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的责任范围。政府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应承担的责任很多,笔者认为,主要的责任有:(1)制定危机应急预案,建立公共危机的预防机制,在全民中树立危机意识,普及危机文化,健全危机法律制度,建立公共危机管理的常设机构,做好危机管理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购买和配套工作,为危机应急管理做好物资方面的储备、运输、调配等工作,为危机应急管理打好基础。(2)建立危机预警和预控机制,建立各种危机的监测体系,建立信息联动系统和信息处理制度,不断完善危机信息搜集、信息传递、信息处理、信息识别、信息发布和信息互动系统,一旦发现危机征兆,就能迅速进行分析和确认,及时发出预警警报,并立即采取预控措施,尽可能把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3)公共危机爆发时,政府应立即启动危机应急预案,通过危机指挥中心和信息联动系统,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各救援机构、各种民间组织和广大民众,动员一切需要的资源,组织应急疏散、紧急救援和危机控制,以便尽快消除险情,或者防止危机扩大和升级,尽可能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4)危机消除以后,要尽快恢复公共设施,组织疏散的群众返回家园,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迅速制定方案,重建被毁坏的家园,并对危机应急管理中征收或征用的私人物品进行赔偿或者补偿,对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济,组织心理专家,通过心理干预帮助在危机遭受心理伤害的群众恢复正常,组织专家和群众对危机进行评价和总结,以吸取经验教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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