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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政府的责任

2014-02-27 17:52:02 来源:风控网 浏览:224

  人权是人类最普遍的权利,是所有人都应该享受的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是人类不可或缺,不可转让,不可更替、不可撤销的权利。任何自然的、社会的或宗教的因素均不得成为享受或剥夺这些权利的理由。把一部分人或大部分人排除在外的权利,不是人权,而是特权。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被公认为是世界人权的起源,开创了用法律限制君权,保护人权的先河。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被称为世界上第一次人权运动。英国思想家洛克系统地阐述了“天赋人权”的理论。法国思想家卢梭根据“天赋人权”的原则,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思想进一步发展成为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天赋人权”理论认为,人人生而平等;人权是人的本性的要素,不可转让、放弃和剥夺;人权的根本内容是人的自由、生存和财产等“自然权利”。天赋人权论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论证了资产阶级取谛封建特权的合理性,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的有力武器,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天赋人权为主要理论依据,明确提出“人权”口号,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立了人权原则,从而使天赋人权由理论上升为法律。西方各国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人权被明确载入各国宪法,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权是我国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1981年当选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并先后加入了7个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

  综观各国的法律,无一不把与公共安全有关的人身权、生存权、财产权规定为人权主要的法定权利。毫无疑问,维护公共安全是人权保护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

  (三)维护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职能

  我国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提出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具体要求,而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正是“执政为民”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贯彻落实“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之一。温家宝总理也曾指出,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政府工作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推进政府公共安全危机管理创新,关键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就是将“无限责任”政府变为“有限责任”政府,将“全能型”政府变为“效能型”政府,将“管制型”政府变为“服务型”政府,将“部门性”行政转变为“公共性”行政,切实打造一个公共服务型政府。

  所谓服务型政府(或称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是以提供公共产品、为人民服务为首要职责的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是以人为本,即以为民、利民、便民、富民为现实目标,以人民满意、社会安宁以及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追求。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是满足公共需求,即为社会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为市场竞争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和保障,为公民生活提供高质量服务。

  公共安全危机管理(风控网)是最重要的一种公共产品,提供公共安全服务,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现代服务型政府所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职能,它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发展与稳定。一个社会,如果公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得不到保障,哪里还谈得上发展经济、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

  (四)维护公共安全是现代公共危机管理的宗旨

  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就是因为公共危机会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而公共安全的核心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如果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就会受到严重威胁,整个社会就会陷入一片混乱,政府不能为社会的公共安全提供保障,政府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另外,政府是靠人民纳税养活的,政府的一切经费都来源于人民,因此,当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政府有责任、有义务承担起危机应急管理的责任。可见,当巨大的危机突然降临时,政府的首要责任,就是带领人民,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去战胜危机,为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但是,在古代的社会,统治者往往只重视国家安全,不重视公共安全。当遇到大的灾害,引发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时,只要危机没有威胁到统治者的统治,只要君主的政权还能够维持下去,公共危机就很难得到统治者的重视或者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当提供公共安全与统治者的利益构成冲突时,统治者往往会弃公共安全于不顾。只有当公共危机威胁到国家安全,威胁到统治者的统治时,统治者才会想办法去对付危机。但这时,往往已经错过了控制危机的最佳时机,使社会受到沉重打击。从历史上看,每一次灾荒都对社会生产力造成严重摧残和破坏,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使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惨重,甚至引起社会正常秩序的震荡和社会矛盾的激化。灾荒引发的危机常常是一些朝代灭亡的重要原因。例如严重的自然灾害和此起彼伏的灾民反抗运动,加速了清王朝垮台的历史进程。灾荒对义和团运动兴起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义和团运动期间,直隶、山东等省发生的大灾荒使饥民、流民成为当时突出的社会问题,在民族矛盾的制约下,饥民、流民通过三种形式参加义和团,而义和团以其独特的天灾观来激发灾民的抗争意识,扩大斗争的规模和声势。严重动摇了清王朝的统治基础。又如,灾荒引发的危机与太平天国革命的失败也有一定的关系。太平天国辖区连年不断的旱灾、蝗灾、水灾等自然灾害直接导致了太平军的粮食危机;瘟疫流行夺去了许多太平军及辖区内人民的生命,致使太平军及辖区内社会矛盾激化,这一切直接导致了太平军一些战役的失利,这是太平天国革命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现代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与古代的危机应对在宗旨上,在理念上有两个重要区别,第一,古代的危机应对始终是把“国家安全”(这里的“国家安全”,即“江山社稷的安全”,实际上是指统治者统治地位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而现代公共危机管理则是把公共安全放在第一位。因为提供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等公共产品是现代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是政府获取公民承认的必要条件,而突发公共危机事件会严重地妨碍、干扰和破坏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正因为如此,公共危机管理必须把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作为自己的宗旨,通过实施法律、通过公民的参与、通过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来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五)只有政府具备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承担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的能力

  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来势迅猛,给社会造成强大冲击,给民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由于个人的力量在危机面前显得微不足道,无法与巨大的灾难相抗衡,因此,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主体主要是政府组织、企业和各种非政府组织,其中起主导作用的只能是政府,因为只有政府才具有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承担主要责任的能力。从政府的能力来看,由于政府掌握着大量的资源,享有制度安排和制度实施的合法权力,拥有层级化的、组织程度、专业化程度很高的政府组织体系和法律授予的合法强制权力,具有强大的动员能力和组织能力,这是任何非政府组织都无法与其相比的巨大优势。当巨大的灾难降临时,人类只能依靠组织化的力量才能与灾难抗衡,而任何其他非政府组织都不具备带领全社会去控制危机、战胜危机的能力。因此,在公共危机管理政府应当责无旁贷地承担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二、政府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的责任分析

  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政府承担的责任应当怎样分类,换句话说,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应当承担一些什么责任呢?

  (一)政治责任

  在当今社会,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责任首先是一种政治责任。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政府要承担巨大的政治风险。由于现代社会危机频发,并且破坏力巨大,因此公共危机管理往往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公共危机管理是否成功,已经对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形成巨大挑战,公共危机管理失败,甚至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执政党执政能力的怀疑和对政府公共管理能力的认同,也就是说,会直接影响政府的合法性。例如,由于前苏联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中表现不佳,严重影响了前苏联在苏联人民中的威望和信誉。尽管已经事过境迁,但该事故至今仍然是其他政治力量攻击俄罗斯的一张王牌。又如今年8月底美国南部地区遭受的“卡特里娜”飓风灾害,130万住房被淹,上千人死亡,上百万人流离失所,经济损失估计达万亿美元,民众指责联邦政府在公共危机来临时反应迟钝、救援不力,加之布什政府的环保政策被视为飓风威力加大的重要原因之一,以及政府把大量的国民卫队调去伊拉克,严重影响了政府的救灾能力,使布什政府的支持率大大降低,政府的合法性受到严重威胁。

  (二)法律责任

  政府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的责任也是一种法律责任。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紧急状态法》,来规范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政府行为,保障公共危机管理的成功。因此,政府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必须要依法行事,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首先,政府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如果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致使公民的生命和财产遭受损失,公民可以向政府提起诉讼,要求政府进行赔偿。第二,政府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如果没有依法行事,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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