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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

2014-03-13 12:05:16 来源:风控网 浏览:228

  4.通过危机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确定政府行使紧急权力的程序。法律应明确规定行使紧急权力的严格程序。如意大利宪法规定,警察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临时预防措施,须于48小时内通知司法机关并申请其批准,如在48小时内未获司法机关批准,则视为该措施已被取消,警察机关应解除对相应人的人身自由限制。

  5.通过各种相应法律规定政府行使紧急权力的目的。在法律授予政府权力时明确规定授权的目的,以便制约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目的的范围内行使所授权力,防止其滥用紧急权力,在授予政府紧急权力时尤其如此。例如日本的《警察法》在授予警察处理紧急事态以及各种相应权力时,为保障这些权力和警察的其他权力的正当行使和不被滥用,在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保障以民主观念为基础的警察管理工作和有效地完成其任务。

  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因危机状态的发生而被政府随意剥夺,许多国家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件都规定,即使是在危机状态时期,一些最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语言权、宗教信仰权等也不得被限制,更不得被剥夺。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政府随意滥用行政紧急权,而使公民失去不应当失去的权利。在危机状态下,政府不仅享有法律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还有一些权利,如公民的知情权,因为它不仅实现着危机管理的公开性,使民众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危机治理,而且有利于公民“趋利避害”,减少危机产生的社会危害。政府必须通过履行公开义务和危机信息通报责任来予以切实回应。

  四、启用公共危机管理法律机制的条件

  政府启动公共危机管理机制,行使危机管理权力,即便是依据合法,正确行使应急权力,这种非正常行使管理权力的方式也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一定的威胁。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中,都对政府启动管理机制提出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要求,以保证政府行使管理权力的合法性,更好地约束政府行使应急管理权力的行为。这些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危机事实的存在。所谓危机事实,即是社会正常秩序或者说社会关系内部和社会关系之间出现了混乱,国家的正常管理机制失灵,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之中。危机事实的存在是政府启动应急管理机制的客观要件,没有危机事实的存在,政府是不能启动法律所规定的危机管理机制的。二是危险要迫在眉睫。没有危险性的社会秩序,不能称之为危机状态。危机状态必须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对于危机状态,由于其迫在眉睫,不能通过正常的管理手段来加以控制,所以,必须要启动公共危机管理机制。所谓迫在眉睫,主要是指危险已经发生,威胁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是危险不可避免地将要发生,必须立即采取危机措施来加以防范和制止。三是有必要采取危机措施。在社会出现了公共危机状态之后,如果是政府可以采取一般性的管理措施就可以有效加以解决的,就没有必要启动危机管理机制,行使危机管理权力。政府启动公共危机管理机制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四是对需要采取政府危机管理措施的紧急状态应当通过合法程序加以确认,并且通过合法的程序加以宣布。此外,对于危机管理机制生效的期限、宣布解除应急管理措施等,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五、立法机关在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化建设中的作用

  现代宪政国家,在危机状态下政府能否依法办事,是对一个政府的能力和法治水平的考验,是法治和宪政的一个重要标志。

  危机状态法作为宪法秩序下的一套非常制度,是一项非常严肃的立法,需要解决一系列重大而复杂的问题。它包括:第一,宣布进入危机状态的条件、程序和决定,危机状态的及时解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战争状态和戒严(全国和个别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而引起的危机状态,由政府来宣布。第二,给政府或社会组织的授权。它主要包括:特别指挥机构的建立,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特别授权的范围和界限。危机状态时期的特别权力涉及到:危机立法权和特别立法程序;危机的财政权,主要是增加财政拨款和预算的变更,以及所需的特别程序;危机状态下的行政措施和特别行政程序;对公民人身自由的特别强制措施和对公民财产的限制与征用;警察的特别使用和军队的投入使用的条件和指挥;对危机状态下某些现行犯罪的处理和特别司法程序;授权程序和限制;等等。必须对授权的程序和范围有较明确的规定。第三,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应予以保护。在危机状态下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一些限制,但应该明确限制的条件和程序,特别要规定哪些是不可限制和剥夺的权利。危机状态立法的核心主要是要解决给政府特别授权和对公民权利予以适当保护和救济的界限问题。给政府授权要充分、有效,但又要给出必要的界限和程序限制。

  立法机关在危机状态下不是无所作为,放任政府,而是负有更重大的职责。为此,立法机关也要获得一些特别的权力和程序,包括宣布危机状态、召开立法临时或紧急会议、按特别程序行使紧急立法权。立法的形式也可以多样化(可以就特定问题或特别时间的问题制定特别问题的法或特别时间效力的法),如决定对政府的授权、决定紧急财政问题、决定设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监督紧急权力的行使、宣布或监督危机状态的及时结束;等等。

  立法机关不仅在危机时刻需要研究新形势、新问题,需要启动紧急程序,还要从法制的角度寻找防范和化解危机的手段,把危机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同时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当危机过后在社会常态下,立法机关应该积极主动地研究有关公共危机的法律问题,针对不同类型的危机,制定防范和处理的法律法规,保证危机状态下有法可依。一些社会性的公共危机,如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原因恰恰是由于法律的不健全、执法的不公或者司法的腐败造成的。对于这一类问题,公共危机管理机关在依法处理之后,还要认真研究有关立法、司法与行政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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