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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砖引玉:企业风险管理的“哨兵”

2014-02-26 12:17:45 来源:风控网 浏览:225

  本文作者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为背景,结合多年的探索、思考和实践,对企业如何更加合理地防范风险进行分析,以期抛砖引玉,供企业管理者参考、借鉴。

  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如何更加合理地防范风险,是所有企业都要面对的严肃问题。笔者就自身供职的建筑行业撷取几个典型案例,对如何加强企业风险管理防范进行浅析。

  案例1:企业风险管理漏洞导致贪腐

  待岗富余人员齐某,被某工程集团选任某项目部经理。齐某上任后,利用项目组建之初,项目部财务和出纳由一人担任等管理漏洞,开始大肆为自己捞钱。而公司未与齐某签订经济承包协议,未明确各方责权利,因此无法让其交纳风险抵押金,为此,齐某敛财更加有恃无恐。齐某伙同担任会计及出纳于一身的赵某一道,多次以支付个体施工队工程款、向分包商开具虚假“转账通知单”等各种名义与方式大肆进行贪污。直至案发,齐某已贪污数十万元。

  案例2:企业风险管理盲目决策付出巨大代价

  某建筑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周某,获取了可分包一座大桥工程及路基、桥涵等附属工程的信息。周某未经领导班子研究,擅自决定签署分包合同。后因内部诸多原因造成工程进度缓慢,致使主包方收回部分工程由其自己的队伍实施。工程结束后,由于分割工程未签协议,主包方口头“减少收取风险管理(风控网)费”等承诺均未兑现,最终造成了周某所在建筑集团亏损1000余万元(亏损比例达到工程造价的50%以上)的巨大损失。

  案例3:企业风险管理监督缺失造成惨重损失

  郑某在担任公司副总工程师及某项目指挥部指挥长时,只忙于工程事务,对财务管理这项核心工作不管不问,给该项目部的财务人员钟某留下可乘之机。钟某在去公安局及开户银行办理变更预留印鉴章手续时,私留印鉴章4天,并偷盖预留印鉴章于支票、电汇单、汇票申请书等空白凭证上,并随后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多次贪污、挪用公款累计360万元,用来与他人合伙投资项目,以谋私利。后钟某案发,郑某亦因严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疏于管理和监督,给企业造成百万元损失而受到撤职处分。

  凡此种种疏漏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惨重,姑且勿论此种风险肇始于企业内部,即便在对外交往中,诸如应收款手续(大账目)不齐、公司主管领导一纸白条作为财务凭证、缺少必要的文本合同、与外单位发生纠纷时无时效中断、中止的证据等问题、案例举不胜举。

  企业风险管理经营活动须有流程来保障

  在发现和总结出现的问题之后,经过对所在的行业风险特点和规律进行研究,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要有流程来保障,而制度是为了保证流程的,说白了是为流程站岗、放哨的。制度和流程背后的人,是由机制来协调和统筹的。企业的利益机制、人才机制、决策机制是企业的核心机制,这三大机制决定了企业的内部生态和外部命运,缺一不可。

  理清了思路,企业风险管理如何进入到具体的操作层面?

  作为法律人,首先应从规章制度层面出发,即在规章的制定、制度的规范方面加以完善。制定合同审批、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催缴货款制度等相应的规范,即所谓有“法”可依。比如上述案例3当中所述,在财务人员钟某去办理变更印鉴手续过程中,是否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其行为呢?我们知道,根据法律、法规,乃至各公司的岗位规章制度,办理该项财务印鉴变更事宜时,“必须要有两人同行,并办理完毕后即刻交回印鉴章,以防丢失或偷盖等行为的发生”。

  但是,仅有制度还不够,制度需要人去执行,制度必须要有流程来保障和支撑,而流程又必须有人来保障,人出了问题再好的制度和流程都无济于事。这也符合当前“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论断。为此,加强对公司员工的法制观念教育,无论从领导者层面还是具体工作人员都尤为重要。上述3个具体案例都显示出,无论公司领导层面的决策人,还是具体项目部的经理与财务人员,没有法律和规章这根“弦”来制约和管束,私欲便可膨胀为汪洋!

  企业风险管理的四个层面

  自2006年11月北京开展“企业风险管理法律”研讨至今的情况来看,业界已对企业风险管理法律的认识和探索已进入系统化、理论化和完善化的轨道。但是,实用化程度依然不高,尚不具备以产品化的服务全面推向市场的充足条件。
  究其原因,瓶颈在于探讨和研究还停留在以法律手段解决法律风险上。众所周知,法律风险虽然是一个客观的风险,但在现实生活,尤其是现有的国情背景下和不完善的市场背景下,法律风险却是企业最后的风险,如果对导致最后的风险结果的“风险”的各种因素不能进行有效管理,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势必会成为一句空话,企业法律顾问及法律从业人员势必又将成为“救火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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