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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第三章:公司的责任

2011-01-02 11:25:12 来源:风控网 浏览:761

(8) 个人帐户计划——
(A) 总则——在本小节中,“个人帐户计划”的定义与《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第3节(34)的定义相同,但不包括单人退休计划。
(B) 单人退休计划——上段所述的“单人退休计划”指某一退休计划:
(i) 在计划年度的第一天:
(I) 只包含了雇主(及雇主的配偶)及雇主拥有的整个企业;或者
(II) 只包含了合伙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及其配偶);
(ii) 该计划本身达到了《1986年国内税收法》的第401节(b)的最低要求;
(iii) 该计划除了为雇主或合伙人(或其配偶)外,不向任何人提供收益;
(iv) 该计划不包含提供直属服务的集团、控股集团、或是处于集中控制下的企业团体;以及
(v) 该计划不包含出租员工的企业。”
(2) 颁布初步指南和公告范例——劳工部长应在2003年1月1日前依照《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101节(i)(6)的规定,颁布初步指南和公告范例。在本法案颁布后75日内,劳工部长应为本小节所修订的内容制定必要的过渡条款。
(3) 未提供公告的民事处罚——《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第502节的修订如下:
(A) 在(a)(6),将“(5),或(6)”更改为“(5), (6)或(7)”;
(B) 将(c)小节(7)改为(8);并且
(C) 将(c)小节(6)后面加入如下内容:
“(7) 劳工部长可对计划管理者处以不超过100美元/天的民事处罚,处罚时间从该计划管理者未按照(或拒绝按照)第101节(i)的要求向计划参与人和受益人公告时起开始计算。”
(4) 计划的修订——如果本节的任何修订导致了个人帐户计划的修订,如果存在下述情况,那么个人帐户计划不应被要求在第一个计划年度(开始于或晚于本法案生效时)之前进行修订:
(A) 在本小节修订的内容生效后及第一个计划年度开始前的期间内,该计划的操作完全符合本节修订内容的要求;
(B) 对于本节修订内容生效后及第一个计划年度开始前的期间,该计划的修订可对此期间追溯运用。
(c) 生效日期——本节内容将在本法案颁布180天后生效。在颁布操作规范前已完全符合本节要求的个人帐户计划,将被视为符合法规要求的计划。
第307节  关于律师职业责任的规定
在本法案颁布后180日内,SEC应本着维护公众利益及保护投资者的宗旨,对作为发行证券公司代理人的律师的言行制定最低要求,包括:
(1) 要求律师向公司的首席法律顾问或首席执行官报告公司(或其代理)的违反证券法律的行为及不履行受托义务的行为(或类似的违反行为);
(2) 如果该公司的法律顾问或执行官员未对律师的上述报告做出适当回应(如对违法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惩罚措施),则要求律师向该公司的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报告,或是向该公司董事会下属的某一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是未被公司雇佣的董事)报告,或是直接向该公司的董事会报告。

第308节  投资者公平基金
(a) 将民事处罚的罚款建立一个罚没收入基金(Disgorgement Fund)来抚慰受害者——当SEC依照证券法律(由《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第3节(a)(47)定义)采取司法行为或监管行为后,SEC获得指令要求违法者交出违法所得,并依照法律对违法者进行民事处罚,那么在SEC的提议或指导下,这些收到的罚款应和罚没款项一并作为抚慰该违法行为受害者的基金。
(b) 接受额外的捐赠——向该基金捐赠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个人财产),SEC有权接纳、持有、管理及使用。这些捐赠的钱及变卖捐赠物品的收入应投入该基金,并按照上段的规定进行分配。
(c) 研究要求——
(1) 研究主题——SEC应当回顾并分析:
(A) 在本法案颁布前5年SEC采取过的强制行动,包括在特定范围采取的民事处罚或没收非法所得的行为,这些罚没收入将迅速、有效并公平地用来偿还给那些受到侵害的人们;
(B) 其他将罚没收入更加迅速、有效并公平地偿还方式,包括提高民事处罚罚款和非法所得征收率的方法。
(2) 报告要求——SEC应在本法案颁布后180天内将研究结果报告给众议院的财经服务委员会及参议院的银行、住房及城市事务委员会,并在必要时用其研究结果修订SEC的规定和规章。
(d) 保持一致性的修订——以下条款均做如下修订:在“美国财政部”后加入“,除了在《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第308节中另有规定之外”:
(1)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节(d)(3)(C)(i)。
(2)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节A(d)(1)。
(3) 《1933年证券法》第20节(d)(3)(A)。
(4) 《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42节(e)(3)(A)。
(5) 《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9节(e)(3)(A)。
(e) 定义——在本节中,“罚没收入基金”指采取(a)段中所述的司法行为或监管行为中罚没收入建立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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