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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第三章:公司的责任

2011-01-02 11:25:12 来源:风控网 浏览:760

(6) 向董事、执行官和SEC公告——只要某一发行证券公司的董事或执行官与该公司权益性证券的管制期有关,且在本小节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发行证券公司应及时地向董事、执行官及SEC公告管制期的情况。
(b) 《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中关于向参与人和受益人公告的要求——
(1) 总则——将《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第101节中的第二个(h)小节作为(j)小节,并在第一个(h)小节后加入一个新的小节,内容如下:
“(i) 向个人帐户计划的参与人或受益人公告管制期的情况——
(1) 计划管理者的责任——在某一个人帐户计划的管制期开始实施前,该计划的管理者应将管制期的情况通报给那些将受到该管制期影响的参与人和受益人;
(2) 对公告的要求——
“(A) 总则——上段所述的公告应是书面的、易懂的,且应包括如下内容:
(i) 实施管制期的原因;
(ii) 注明受到该管制期影响的投资及其他权利;
(iii) 该管制期的开始及持续时间;
(iv) 在投资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提示计划的参与人或受益人应对目前投资决策是否适当做出评估,因为他们在管制期内将不能对个人帐户中的股票进行交易;
(v) 其他劳工部长要求的事项。
(B) 向参与人和受益人公告——除本小节另有规定外,个人帐户计划管理者至少应在管制期开始前30天向将受管制的所有参与人和受益人提供书面公告。
(C) 提前30天通知的例外情形——
(i) 推迟管制期将违反《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404节(a)(1)的(A)、(B)小段的要求,且该计划的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做出了合理的决定;
(ii) 因不可预见事项或计划管理者不能合理控制的环境,以及此而导致无法提供30天通告,且该计划的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做出了合理的决定。
除非在管制期结束前不能进行公告,则上述(B)小段中的内容不适用,且应尽快向将受管制的所有参与人和受益人公告。
(D) 书面公告——本节所述的公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除非此公告以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能合理地被接收到。
(E) 向雇主证券的发行者公告——对于某一个人帐户计划的任何管制期,该计划的管理者应及时向与该管制期相关的雇主证券的发行者公告管制期的情况。
(3) 有限的例外情况——当出现公司合并、收购、分立或类似变动,且这些变动导致了计划的参与人或受益人发生变动,从而使该计划的管制期仅对一个或几个计划参与人或受益人适用,那么该计划的管理者只需如(1)段所述,将管制期尽快向受影响的参与人或受益人公告即可。
(4) 管制期期限的变更——个人帐户计划的管理者依照本小节的要求发出公告后,如果管制期的起始日期或期限发生变化,管理者应尽快地将此变动通知受其影响的参与人和受益人。当延长管制期限时,公告应符合(2)(D)的要求,并要注明(2)(A)中(i)至(v)条款的重大变动。
(5) 法规的例外情形——在劳工部长认为某些例外情况是符合个人帐户计划的参与人或受益人的利益时,劳工部长在法规中增设关于本小节规定之例外情况的条款。
(6) 指南及公告范例——劳工部长可颁布符合本小节规定的指南及公告范例。
(7) 管制期——在本小节中:
(A) 总则——某一个人帐户计划的“管制期”指某一期间,在此期间内,该计划的参与人或受益人原有的任何一项权利(如可对个人帐户的股票进行买卖、从该计划获得贷款、从该计划获得分配等)被暂停或被限制了,且该暂停或限制的时间超过了3个连续的工作日。
(B) 排除事项——“管制期”不包括如下暂停或受限情形:
(i) 因证券法律的要求(即《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节(a)(4)所定义的情形)而暂停或受限;
(ii) 因改变计划而暂停或受限,(该暂停或受限已在计划中预先设定),且该暂停或受限已通过重大修正总结、重大投资选择资料或重大变更通知等方式,向该计划的参与人或受益人披露过;
(iii) 该暂停或受限只适用于一个或几个人,且这些人只是参与人、预备受款人(在《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206节(d)(3)(K)中定义)或是依据家庭关系指令(Qualified Domestic Relations Order,是在参与人或受益人离婚的情况下,指导个人帐户计划的管理者对参与人或受益人的配偶及子女进行支付的一个法院指令)的受益人(在《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206节(d)(3)(B)(i)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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