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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第四章:强化财务信息披露

2011-01-02 11:31:06 来源:风控网 浏览:685
第401节  定期报告中的披露
(a) 信息披露要求——《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后面增加下列内容:
“(i) 财务报告的准确性——根据本法规定,向SEC申报的财务报告必须遵循公认会计原则(或按公认会计原则调整),并且应当反映出注册会计师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以及SEC的规定和信息披露规范所作出的一切重大调整。
(j) 资产负债表的表外业务——SEC将在本法生效后180天内出台相应的规定,要求在公司申报的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所有重大的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合同、义务(包括或有义务),如果发行人同非并表实体和其他个人之间存在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其变动、经营成果、流动性、资本性支出、资本来源以及收入费用构成产生重大影响其他关系,也应当同时披露。”
(b) SEC对模拟财务数据的规定――
SEC在本法生效后180天内将出台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申报材料中模拟财务信息的规定,要求这些模拟财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必须符合证券法和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具体包括:
(1) 不得包含对重大事项的虚假陈述,也不得遗漏重大事项,披露模拟财务信息应尽可能以避免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解的方式进行;
(2) 在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前提下尽量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c) 对特殊目的实体(SPE)的研究和报告――
(1) 研究要求——SEC应于表外披露制度(增补后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j)规定)生效后一年内,完成对发行证券公司报备及披露材料的研究以确定:
(A) 表外交易的范围,包括资产、负债、租赁、损失及SPE的使用;
(B) 公认会计规定是否使公司通过财务报表向投资者真实、透明地反映了表外交易的经济业务。
(2) 报告与建议——完成上述研究后,SEC应在六个月内向总统、参议院的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及众议院财经服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并在报告中陈述:
(A) 表外交易的金额或预计金额,包括(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节报备定期报告的)公司SPE的资产、负债、租赁、损失及使用;
(B) 用于促进表外交易的SPE的范围;
(C) 公认会计原则或SEC的规定是否促使公司通过财务报表向投资者真实、透明地反映了其表外交易的经济业务;
(D) 公认会计准则是否明确地规定公司应对由其发起并承担主要风险和报酬的SPE进行了合并;
(E) SEC为改善公司在财务报表及披露信息中对表外交易的披露透明度和披露质量所做的建议。
第402节  强化利益冲突的信息披露
(a) 禁止向管理人员提供个人贷款——本法案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做出修订,并在其结尾处增加下述内容:
“(k) 禁止向管理人员提供个人贷款——
(1)总则——任何发行证券公司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其附属机构)地以提供个人贷款的方式,向其董事、执行官员(或同等职位的人员)扩展或维持信贷、安排信贷延期、更新信贷扩展的行为均属非法。发行证券公司在此节内容生效之日已有的信贷扩展,且在本节规定生效日或生效日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重大修改,将不适用此项条款。
(2) 限制——上段的规定并不包括住房维修贷款、住房建造贷款(在《住房贷款法》第5节定义)、消费者信贷(在《借款真实性法案》第103节定义)、开放型信贷计划下的信贷扩展(在《借款真实性法案》第103节定义)、信用卡(在《借款真实性法案》第107节(c)(4)(e)定义)以及经纪人或交易商向其雇员提供的用以证券交易(而非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任何信贷扩展,而该信贷扩展系联邦储备系统委员会的制度或规定所允许的,且该信贷扩展:
(A) 以上述发行证券公司消费者信贷计划的一般条款制定或提供;
(B) 属于发行证券公司向公众提供的信贷计划的一种;
(C) 是发行证券公司依据市场条款制定的,或是其条款不比公众适用的条款更加优惠。
(3) 关于此类贷款的解释性规定——若某项贷款是受联邦储备法第22节(h)的内部借款限制管辖的,则(1)段中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存款保险机构(在《联邦存款保险法》第3节定义)所提供之贷款。”
第403节  同管理层和主要股东有关的经济业务的披露
(a) 修订——《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节的标题及(a)小节更改为:
“第16节  董事、官员和主要股东
(a) 披露要求——
(1) 要求报备的董事、官员和主要股东——超过10%权益证券(依据本法第12节注册。可豁免证券除外)的直接或间接受益人,或发行上述证券的公司之董事、官员,均应按本小节规定向SEC报备(若该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注册,则也应向相应交易所报备)。
(2) 报备时间——
(A) 在上述权益证券在交易所注册之时或依据本法第12节(g)填报的登记表生效之日后须完成此条款要求的报备;
    (B) 在成为上述证券受益人、董事和官员之后10日内,须完成此条款要求的报备;
(C) 若存在上述所有权转换或董事、官员买卖包括该证券的掉期合约(在美国金融服务法第206节(b)定义),须在交易执行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之前,或在SEC确定上述日期不可行并规定的其他时间内,完成此条款要求的报备。
(3) 备案表内容――
(A) 涉及(2)段 (A)、(B)条款情况的,备案表中应包括上述发行证券公司的全部权益证券的金额;
(B) 涉及(2)段 (C)条款情况的,备案表应揭示报备人在报备日的所有权情况、所有权的变动情况和掉期合约的最新买卖情况。
(4) 电子化报备及可行性——在本法案颁布后一年内开始:
(A) 涉及(2)段 (C)条款的备案表应采用电子化报备;
(B) SEC应于报备日前在公开的互联网站点上公布所有的报备信息;
(C) 发行证券公司也应于报备当日在其公司网站(若公司拥有互联网站)上公布报备信息。”
(b) 生效日——本法案颁布30日后,本节所作修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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