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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第一章: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

2011-01-02 11:13:39 来源:风控网 浏览:863

第102节  在委员会注册
    (a) 强制注册——在SEC根据第101节(d)做出决议后的180日后,任何未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编制或出具,或参与编制或出具为发行证券的公司准备的审计报告,都是违法的。
    (b) 申请注册——
    (1) 注册表——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本节规定,使用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格式,申请注册。
    (2) 注册内容——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如下委员会规定的内容递交注册申请:
    (A) 在最近的前一期公历年度内,事务所编制或公布的审计报告,及事务所将在当前公历年度内编制或公布审计报告的所有发行证券的公司名单;
    (B) 事务所从每一发行证券的公司收取的年度审计、其他会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费用的分别报告;
    (C) 委员会合理要求的事务所在最近完整会计年度的其他当前财务信息;
    (D) 事务所关于会计和审计执业的质量控制政策;
    (E) 事务所有关参加或参与编制审计报告的会计师名单,除要求报告事务所在州注册的号码外,还要求报告每位会计师的许可证号或注册号码;
    (F) 事务所或任何与审计报告有关的人员当前所受到的刑事、民事责任,行政处罚,或惩诫的资料;
    (G) 发行证券的公司在最近前一公历年度向SEC报送的任一期间或年度披露文件的复印件,要求披露审计报告中发行证券的公司和事务所之间的会计处理分歧;
    (H) 委员会或SEC为保护公众利益或为保护投资者而规定的其他信息。
    (3) 承诺——根据本节规定的每一份注册申请应当包括:
    (A) 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保证配合并且服从委员会为执行本章规定的权力和履行职责而做的关于证词的要求,以及制定的文件(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也应做出类似承诺,以作为其继续在事务所执业或与事务所发生其他联系的前提条件);
    (B) 事务所应做出声明,表示事务所理解而且同意在小段(A)中所承诺的配合及服从,而且其有关人员也应确保其向委员会做出的承诺,该声明应作为事务所在委员会所做注册继续有效的条件;
    (c) 申请——
    (1) 时间——委员会应根据委员会的规则,在收到申请后的45日内,批准一项完整的注册申请,除非委员会在45日内已经向注册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不予批准或要求其进一步报送的材料。
    (2) 处理——第(1)段中所述的对一完整的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应视作为实现第105节(d)和第107节(c)目的的惩诫措施。
    (d) 定期报告——每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委员会报送年度报告,而且如果为了及时更新注册申请中的信息,可能要求报送得更加频繁,并且可能要求向委员会提供委员会或SEC根据小节(b)(2)额外规定的信息。
    (e) 公告——本小节规定的注册申请和年度报告,或者根据委员会规则规定的其中一部分,应根据委员会或SEC的规定,或根据与产权、个人或其他包含在申请或报告中的信息有关的保密法律,向公众公告以备检查,并同时保护合理的私有信息。
    (f) 注册及年度费用——委员会应对每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收取注册费和年费,费用标准是应当能够弥补处理和复核申请及年度报告的成本。
第103节  审计、质量控制和独立性准则及规定
    (a) 审计、质量控制和道德准则——
    (1) 总则——委员会应根据规定,以其认为是合适的方式制定审计和相关的鉴证准则,比如根据本法或SEC规定要求,或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及投资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即将使用的质量控制准则和道德准则。委员会可以通过采纳1个或更多的职业会计师团体根据第(3)(A)段建议的准则,或采纳召集的咨询团体根据第(4)段建议的标准,以及对这些准则进行修正或修改、改动。
    (2) 规定的要求——在执行第(1)段要求时,委员会:
    (A) 应在审计准则中列入其采纳的标准,要求每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i) 编制并保存审计工作底稿,以及其他与审计报告相关、而且能够支持审计报告结论的充分细节信息,期限不少于7年;
    (ii) 由另外或第二合伙人复核及批准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的信息),并且由会计师事务所另外一名有资格的人员(依委员会的规定),而不是负责审计的人员,或一名独立的复核人员(依委员会的规定)批准公布审计报告;
    (iii) 按照第404节(b)的要求,在每份审计报告中说明审计师对发行证券的公司内部控制的构成及程序的测试范围,并在该审计报告或单独的报告中注明:
    (I) 审计师从测试中的发现;
    (II) 评价该内部控制的构成及程序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aa) 包括保存适当、详细而准确、并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交易及资产分配情况的会计记录;
    (bb) 能够合理保证:交易被记录、可以根据这些记录来编制符合公认会计原则要求的财务报告、公司所有的收入及支出得到了管理层或董事的批准;
    (III) 根据测试发现的关于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中的明显缺陷及任何重大不符情况的描述(最低要求);
    (B) 应在质量控制准则中列入其采纳的标准,要求每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下列情况下应当遵守:
    (i) 监督职业道德和独立性;
    (ii) 在事务所内部咨询会计与审计问题;
    (iii) 监督审计工作;
    (iv) 招聘以及人力开发;
    (v) 签署及续签业务约定函;
    (vi) 内部检查;
    (vii) 委员会根据小节(a)(1)规定的其他要求。
    (3) 采用其他准则的授权
    (A) 总则——在执行本条要求时,委员会:
    (i) 对于任何审计准则或其他专业准则的任何内容,只要满足第107节的要求,且委员会认为满足本部分总则的要求,并是由一个或多个被委员会认可(或按规定被认可)的会计师执业团体提出的,则上述准则可以作为规定被采纳;
    (ii) 虽然如(i)所述,委员会可以采纳其他准则,但是委员会应保留修改、补充、修订或事后修正、修改、废除上述被采纳准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所有权力。
    (B) 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准则及过渡性的准则——在SEC做出第101节(d)的决议之前,在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委员会应采纳上述(A)(i)所述的准则作为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准则或过渡性的准则。SEC应当在决议时分别表决这些准则,且不必按照本法案第107节规定的表决程序进行。
    (4) 顾问小组——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人员)应当召集适当的专家顾问小组。该顾问小组应当包括执业会计师、其他专家及各利益团体的代表,并对委员会将制定的有关防止利益冲突、关于审计、质量控制、道德规范和独立性内容的建议以及其他根据本节要求将制定的准则提出建议。
    (b) 独立性准则及规定——为保护公众利益或保护投资者,委员会应制定有关独立性的规定,来贯彻执行本法案第二章的要求。
    (c) 与指定的会计师执业团体及顾问小组合作。
    (1) 总则——在检验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如本节(a)中所述)的准则是否需要更改方面,委员会应当与其指定的会计师执业团体(本节(a)(3)(A)中所述)及其召集的顾问小组(本节(a)(4)中所述)进行持续的合作。委员会还应当为这些会计师执业团体及顾问小组的议程推荐议题,并应当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来增加准则制定程序的效力。
    (2) 委员会的回应——对于委员会职权内的准则,如果指定的会计师执业团体或召集的顾问小组要求更改,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回应。
    (d) 准则制定程序的评价——委员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报告(本法案第101节(h)的要求)该年度其职责范围内准则制定的成效,以及讨论其指定的会计师执业团体和其召集的顾问小组(本节(a)(3)(A)、(a)(4)中所述)的工作情况、准则制定项目中的未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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