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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六十四条 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报送本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本所参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