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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第六章:委员会的组成及其权利

2011-01-02 11:37:22 来源:风控网 浏览:568
第601节  财政拨款方面的权利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5节后加入下列内容:
“第35节 财政拨款方面的权利
    除了其他分配给SEC的资金外,为保证SEC能够正常履行其职能,2003年委员会将获得776,000,000美元的财政拨款,其中:
    (1) 102,700,000美元用作额外的薪酬,包括根据《投资者和资本市场费用救济法案》(the Investor and Capital Market Fee Relief Act)规定的工资和福利项目;
    (2) 108,400,000美元将用于信息技术、证券安全强化以及恢复和缓解“911”恐怖袭击的影响;
    (3) 98,000,000美元用于增加200名以上的专业人员,以便对联邦证券法律要求的审计师及审计服务进行监督,提高SEC同上述审计师和审计服务相关的调查和监管能力。此外,可以增加SEC的力量,以便实施其计划,包括充分信息披露和禁止欺诈,管理层风险,行业技术复核,符合性测试,检查工作,市场监管,投资管理等等。”
第602节  SEC的执业许可权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4节B后加入下列内容:
    “第4节C SEC的执业许可权
    (a) SEC的谴责权——在存在特定事项,并经SEC调查确认以及给予当事人听证机会后,SEC可以谴责当事人,并根据情况暂时或永久停止当事人执行同SEC有关业务的资格。这些事项包括:
    (1) 未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代理他人行为;
    (2) 缺乏诚信基础,或者参与不道德和不适当的专业行为;
    (3) 蓄意违反,或蓄意帮助和教唆违反联邦证券法律、规定和规范。
    (b) 定义——对于注册的会计公司或其关联人员来说,本节规定的“不适当的职业行为”是指:
    (1) 故意行为,包括不计后果的行为,其结果导致违反执业准则行为发生;
    (2) 过失行为,包括:
    (A) 在会计公司或其关联人员知晓或应当知晓应当进一步详查的情况下,极不合理地处置单个事项,其结果导致违反执业准则行为发生;
    (B) 反复不合理地处置某些事项,反映出缺乏执行相关业务的胜任能力。”
第603节  联邦法院规定的市场禁入权
    (a)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节(d)中结尾中加入以下内容:
    “(6)关于禁止参与发行低价股票(penny stock)的法院权力――
    (A) 总体要求——根据第(1)段的规定,对于在低价股票发行中存在不当行为的人,法院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暂时或永久禁止当事人参与股票发行业务。
    (B) 定义——本节中,“参与低价股票发行的人”包括担任经纪人、交易商或发行人,目的在于发行、交易或引诱投资者买卖低价股票的行为。SEC可以依法规定其他行为,适当作出部分或全部的例外性规定,规定有条件和无条件,等等。”
    (b) 《1933年证券法》第20节结尾中加入以下内容:
    “(g)关于禁止参与发行低价股票的法院权力——――
    (1) 总体要求——根据第(a)段的规定,对于在低价股票发行中存在不当行为的人,法院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暂时或永久禁止当事人参与股票发行业务。
    (2)定义——本节中,‘参与低价股票发行的人’包括担任经纪人、交易商或发行人,目的在于发行、交易或引诱投资者买卖低价股票的行为。SEC可以依法规定其他行为,适当作出部分或全部的例外性规定,规定有条件和无条件,等等。”
第604节  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的从业资格
    (a) 经纪人和交易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节b(4)修改为:
    (1) 增加(F)段及下列内容:
    “(F)赋予SEC禁止或暂停特定人员加入经纪人和交易商协会的权力;”
    (2) 在(G)段后面增加下列内容:
    “(H)授予国家证券监管机构(或类似职能的组织),银行、储蓄银行、信贷联盟的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联邦银行机构以及国家信贷管理机构相应的权力:
    (i) 禁止特定人员加入上述委员会或监管机构监管的组织,或从事证券、保险、银行、储蓄和信贷业务活动;
    (ii) 在违反禁止欺诈、操纵和欺骗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定。”
    (b) 投资顾问——对《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3节(e)做出如下修订:
    (1) 将第(7)段改为:
    “(7)赋予SEC禁止或暂停特定人员成为投资顾问的资格;”
    (2) 在第(8)段,将结尾处的时期去掉,并加上“;或者”;
    (3) 在结尾处加上:
    “(9)授予国家证券监管机构(或类似职能的组织),银行、储蓄银行、信贷联盟的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联邦银行机构以及国家信贷管理机构相应的权力:
    (A) 禁止特定人员加入上述委员会或监管机构监管的组织,或从事证券、保险、银行、储蓄和信贷业务活动;
    (B) 在违反禁止欺诈、操纵和欺骗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定。”
    (c) 修改的转换——――
    (1)《1934年证券交易法》。该法修订为:
    (A) 第3节(a)(39)(F)中:
    (i) 将“或者(G)”更改为“(H)或(G)”;
    (ii) 在“列举”前加入“同命令和结果相关”;
    (B) 在第15节(b)(6)(A)(i)、15节B(c)的第(2)段和第(4)段及第15节C(c)(1)的(A)、(C)小段的每个部分中:
    (i) 将每个“或者(G)”更改为“(H)或(G)”;
    (ii) 将“或者省略”前插入“,或同命令和结果相关”。
    (C) 在第17节A的(3)(A)和(4)(C)中:
    (i) 将每个“或者(G)”更改为“(H)或(G)”;
    (ii) 将每个“列举”前加入“,或同命令和结果相关”
    (2) 《1940年投资顾问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3节(f)作了如下修改:
    (A) 将“或者(8)”更改为“(8),或者(9)”;
    (B) 在“第(2)段”后加入“或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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