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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利用筹划空间 莫让小问题滋生大风险

2014-03-12 12:07:34 来源:风控网 浏览:210

    在实际业务中,一些企业往往在小业务上长期不严谨,结果因小失大,小问题滋生出了大风险。其中,相当一部分问题就出在了“税收筹划”上。

    近日,税务机关对某家以电视机批发为主的家电销售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在向零售商销售电视机的过程中,还附带赠送热水壶、电扇、遮阳伞等促销品。该公司对这些促销品开具了普通发票,并按全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一切看起来都很符合税法的规定。但是检查人员在对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时却发现,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负数冲减销售的情况,即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上既注明有销售电视的金额,还注明有小额负数冲减的金额。据财务人员讲,这些负数冲减的金额是对零售商购买电视的折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需要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果单从该业务的表面上看,这家家电销售公司对这些折扣的处理方法符合税法规定。

    但是,检查人员对其中一些发票上的折扣比例产生了疑问。经测算,个别发票上的折扣比例最高能达到70%左右,这很不符合商业营销的常规。因此,检查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关于这些折扣的合同、数据来源、计算依据、计算过程。但是,该公司财务人员对其中一些异常折扣始终不能提供计算折扣必需的有关资料。经再三询问,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最后不得不承认其中的一些异常折扣,其实是对促销品收入的一种冲减。

    原来,该公司为了扩大对主打商品电视机的销售,购买了很多促销品,并免费提供给下级零售商,要求零售商在销售电视机的时候,把这些促销品免费赠送给消费者。他们也知道,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无偿赠送货物是要视同销售并申报纳税的。如果对赠送的促销品不申报纳税,就会很容易被税务人员检查发现,并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而如果对赠送的促销品申报纳税,他们又觉得确实冤枉,因为毕竟是无偿赠送,不能收到任何货款。

    因此,财务人员就进行了一番精心的“筹划”:一方面,对促销品按照销售的正常处理方法,不仅开具普通发票,而且记录销售收入、并计提其中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对之前记载的促销品收入以折扣的形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进行冲减。他们认为,这样操作既可以使促销品收入在账面上得到正常的体现,又可以把这些促销品收入混淆在正常的折扣之中一起冲减收入,从而可以达到对促销品不申报纳税的目的。

    纵观此案,财务人员对促销品的“筹划”,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筹划,从实质上来说属于偷税的手段,自然免不了要受到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其实,在该案例中,该公司完全可以选择更好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既可以确保企业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又可以化解税务风险。

    该公司在销售电视机的时候,可以将促销品的价值从整个交易价格中剥离出来,使促销品的价格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得到独立的体现,这就使促销品成为正常的销售商品,而不是视同销售的商品。例如,原来销售一台电视机的价格为3000元,并要赠送一个热水壶,真正开具发票并记载的含税收入为3000元。而在实际操作时,可以根据热水壶成本为50元的情况,将热水壶的价格定位为60元,而把电视机的价格定位为2940元,并使电视机和热水壶的价格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分别得到体现。比较前后两种操作方法,记载的收入同样都是3000元,后者不仅没有导致收益的减少和税负的增加,而且还免去了视同销售的后顾之忧。

    目前,在整个商界,买大赠小、买多赠少的营销行为很多。商家应当将这些赠品或者促销品的价格,从总体销售的价格中剥离出来,对其价格进行单独的反映,只要控制好两者的总体价格,就不会造成额外增加税收负担的结果,并可以将其中的涉税风险合理合法地进行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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