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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产销不再享受增值税优惠

2014-03-08 20:08:27 来源:风控网 浏览:213

    某电厂为全国大中型火力发电企业,为充分发挥资源综合利用效益,该电厂成立甲公司,将燃煤燃烧产生的粉煤灰加工整理形成商品粉煤灰,销售给水泥、建筑行业和混凝土工程等用户。这既实现了商品粉煤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单独经营、单独核算,又符合国家对燃煤发电产生的粉煤灰、炉渣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但是,2008年~2010年,该企业增值税税负分别达14.76%、12.10%、15.85%,企业所得税税负达7.55%、6.97%、8.59%,企业没有享受到相关优惠。该企业财务人员向笔者咨询,生产销售粉煤灰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怎样才能享受到优惠?

    粉煤灰生产销售不再享受增值税优惠

    首先,分析生产销售粉煤灰的增值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明确,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不得免缴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明确,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目前,企业生产销售粉煤灰无增值税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其次,利用粉煤灰作原料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是否有优惠政策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明确,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但此文件已作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可免征增值税,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文件后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注明“粉煤灰属于其他废渣”。粉煤灰属于生产建材产品的原材料,不属于建材产品,从2009年1月1日起不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无论是生产销售粉煤灰还是利用粉煤灰作原料生产其他建材产品,均没有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明确,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根据上述税收政策,利用粉煤灰生产的商品粉煤灰属于《目录》规定范围,相关企业可以享受收入减计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例如,某企业生产机制砖,2010年取得收入6300万元,各项税前扣除5800万元,其中利用粉煤灰生产机制砖取得收入为970万元,对应的扣除项目为760万元,对此收入可减按90%即873万元计入其应税收入,则企业应税收入=6300-(970-873)=6203(万元),应纳税所得额=6203-5800=403(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03×25%=100.75(万元)。

    在操作上,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想享受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还须先进行资格认定,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执行,未曾认定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到经贸部门去办理认定手续;原已认定的,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即2008年1月1日 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分开核算。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要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备案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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