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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2011-01-03 23:24:05 来源:风控网 浏览:1617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2010年9月1日审计暑令第8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实现下列目标: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二)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三)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针对下列要素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一)审计质量责任;

    (二)审计职业道德;

    (三)审计人力资源;

    (四)审计业务执行;

    (五)审计质量监控。

    对前款第二、三、四项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至五章的有关要求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遵守本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二)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三)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

    (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六)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七)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从下列方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一)将具体审计事项和审计措施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员,并与其讨论;

    (二)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给予审计组成员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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