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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第十一章:公司欺诈责任

2011-01-02 11:47:25 来源:风控网 浏览:577
第1101节   小标题
本章标题也可为“2002年公司欺诈责任法案”。
第1102节   篡改记录或者阻止官方调查
修订美国法典第1512节第18章——
    (1) 分别将小节(c)到(i) 重排成(d)到(j);和
(2) 在(b)小节后插入新小节:
“(c) 无论是谁卑劣地——
(1) 改变、销毁、篡改或隐匿记录、文件或其它对象,或企图这样做,以阻碍官方调查中得到对象和破坏对象的完整性为目的;或
(2) 其它的妨碍、影响或阻止官方调查,或企图这样做,
应该被处以罚款,最多20年的监禁,或并罚。”
第1103节  SEC的暂时冻结权
    (a)总论。——修订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C(c)节,在结尾增加:
“(3) 暂时冻结。——
    (A) 总论。——
(i) 临时命令的签发——在对公众证券的发行人和它的董事、管理人员、合伙人、主管、代理人或雇员进行可能涉及违反联邦证券法的司法调查过程中,发行人等应主动向SEC请求在可能公司对前述相关人有额外支付(不管是报酬或其它)时,SEC有权提请联邦地区法院签发临时命令要求公司在法庭监督下,将支付先存入生息的第三方帐户45天。
(ii) 标准。——(i)条规定的临时命令应该在通知和听证后签发,除非法庭认为执行命令前的通知和听证不实际或违反公共利益。
(iii) 有效期。——(i)条规定的临时命令应该——
(I) 立即生效;
(II)向有关方出示传票;和
(III)除非取消,否则法院的法定限制和中止行为一直有效并持续45天。
(iv)延期权力。——本段所述命令的有效期可以由法院根据出现的合适的理由最多延长45天,只要总共期限不超过90天。
(B) 判定有罪时的程序。——
(i) 判定有罪。——如果在(A)段中的临时命令过期之前(包括延长期)。发行人或(A)段中的其他有关人被认定违反联邦证券法,命令在法庭的批准下继续有效,直到经过其它司法程序得出结论。并且发行人和其他相关人有权申请对命令的复议。
(ii) 判定无罪。——如果在(A)段中的临时命令过期之前(包括延长期)。发行人或(A)段中的其他有关人被认定没有违反联邦证券法,涉及第三方的契约应该在45天期满时停止(或在延长期满后),引起争论的支付(和利息)应归还发行人和其他相关人。”
    (b)技术性修订。——修订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C(c)(2)节,删去“这个”,插入“段(1)”。
第1104节  联邦判决指南的修改
(a) 美国参议院审判委员会要求要求立刻进行研究。——依照美国法典第994(p)节第18章的授权和本节的精神,美国宣判委员会被要求——
(1) 立即开始讨论研究应用于证券和会计欺诈相关的犯罪的审判指南;
(2) 迅速的考虑颁布新的审判指南或对已有审判指南的补充,对进行欺诈和相关犯罪活动的公众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董事增加处罚;和
(3) 向国会提交一份说明,解释宣判委员按照(2)的授权所采取行动,和宣判委员推荐的其它与(1)段中犯罪进行斗争的政策建议。
(b) 讨论时的考虑。——在开展本节任务时,要求审判委员会——
(1) 确保审判指南和政策表述充分反映证券、养老金和会计欺诈的危害性,和更激进和适当的立法行动预防这类犯罪的必要性;
(2) 确保和其它的相关的指示和判决指南保持一致;
(3) 考虑增加例外的加重或减轻的条款,包括现在增补的部分;
(4) 确保审判指南规定的犯罪等级和增补的部分足以应付文件和有形证据被销毁或伪造的犯罪;
(5) 确保美国宣判指南2B1.1的犯罪等级和增补的部分(本法案签署后实行)足以应付受害人数明显超过50的欺诈犯罪;
(6) 对宣判指南进行必要的一致性修订;和
(7) 确保指南满足审判的要求,根据美国法典第3553(a)(2)节第18章。
(c) 紧急授权和法案规定任务的期限。——要求美国审判委员会尽快公布根据本节提出的指南和补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法案签署后180天,以符合1987年审判改革法案第219(a)节的程序要求,尽管在该法案下的授权还没有过期。
第1105节  SEC有权禁止有关人士担任公司官员或者董事
(a) 1934年证券交易法。——修订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C节,在结尾增加:
“(f) 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禁止有关人士担任公司官员或者董事。——在(a)小节任何的停职程序中,委员会可以签署命令,有条件或无条件的,永久的或一段规定时间禁止违反10(b)节或据此制定的法规规章的人作为根据第12节注册,或第15(d)节进行申报的发行证券公司的官员或者董事,如果该人的行为证明不合适作为任何证券发行者的官员或者董事。”
(b) 1933年证券法。——修订1933年证券法第8A节,在结尾增加:
“(f) 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禁止有关人士担任公司官员或者董事。——在(a)小节任何的停职程序中,委员会可以签署命令,有条件或无条件的,永久的或一段规定时间禁止违反17(a)(1)节或据此制定的法规规章的人作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节注册,或第15(d)节进行申报的发行证券公司的官员或者董事,如果该人的行为证明不合适作为任何证券发行者的官员或者董事。”
第1106节  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加重刑事责任
    修订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2(a)节——
(1) 删除“$1,000,000,或监禁最多10年”,替换成“$5,000,000,或监禁最多20年”;和
(2) 删除“$2,500,000”,替换成“$25,000,000”。
第1107节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a) 总则。——修订美国法典第1513节第18章,在结尾增加:
“(e)对向执法官员提供有关触犯或可能触犯联邦刑律行为的真实信息的人故意进行打击报复,采取对危害举报人的行动,包括干涉举报人的合法工作和生活来源,应根据本章处以罚款,10年以下监禁,或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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