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退出
加入收藏设为首页请您留言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风控法规 >> 萨班斯法案第八章:公司欺诈及其刑事责任

萨班斯法案第八章:公司欺诈及其刑事责任

2011-01-02 11:41:59 来源:风控网 浏览:655

第805节  对联邦判决指南关于妨碍司法公正和广义欺诈犯罪的回顾
    (a)加重欺诈和妨碍司法公正的判决。——依照美国法典第994节第28章,并按照本节规定,美国审判委员会应适当的讨论和修订判决指南和相关的政策以保证——
(1) 美国判决指南2J1.2规定的妨碍司法公正的犯罪条款及已有的改进足够阻遏和惩罚这种行为。
(2) 扩大妨碍司法公正的范围,增加特定的违法行为——
(A)毁灭、更改或伪造证据涉及——
(i) 证据数量众多,参与者数量众多或涉及内容广泛
(ii) 所选证据对调查有决定性的或不可缺少的作用
(iii) 有计划;或
(B)违法行为涉及滥用拥有的特殊技能和公信身份;
(3) 指南规定的犯罪行为和根据美国法典第1519或1520节第28章进行的补充足够阻遏和惩罚这种行为。
(4) 在美国判决指南2B1.1行(和法案同时生效)补充一种特殊的犯罪,即危害金融证券的清偿能力并牵扯到大量受害者。
(5) 在美国判决指南第8章涉及单位的条款应能够阻遏和惩罚单位犯罪行为。
    (b)紧急授权和完成法案规定任务的期限。——要求美国审判委员会尽快公布本节提供的指南和补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法案签署后180天,以符合1987年审判改革法案第219(a)节的程序要求,尽管在该法案下的授权还没有过期。
第806节  保护提供欺诈证据的公众公司的雇员
(a)总则。——修订美国法典第73段第18章,在1514节后增加:
“§1514A.在欺诈案件中防止报复的民事诉讼
(a) 保护进行揭发的公众公司雇员。——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节注册,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d)节进行申报的发行证券的公司,或其它任何官员、雇员、立约人、子立约人,或这些公司代表人都不能因为雇员采取了以下合法行为,而解雇、降职、停职、威胁、骚扰或以其它方式在雇佣关系中歧视雇员——
    (1)提供信息,导致信息的提供,或在雇员有理由相信某种行为违反了1341、1343、1344或1348节,SEC的任何法规和规章,或联邦法律有关欺诈股东的条款时,在对这些行为的调查中提供帮助,而且信息或帮助提供给下列机构或是下列机构进行调查——
    (A)联邦监管或执法机构;
    (B)国会议员或国会的某委员会的成员;或
    (C)比雇员有更高权威的人(或为雇主工作但有权调查、揭露或制止不当行为的人);或
    (2)报告,导致报告,证明、参与或帮助正在进行的或者将要进行的报告(得知雇主情况)可能违反1341、1343、1344或1348节,SEC的任何法规和规章,或联邦法律有关欺诈股东的条款的行为。
    (b)司法程序。——
    (1)总则。——宣称被人以违反(a)小节的形式解雇或歧视的人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得到(c)小节中的救济——
    (A)向劳工部申诉;或
    (B)如果该部没有在从开始申诉的180天内作出最终决定,而且这种延误不是由于申诉的虚假而造成,就有权在有管辖权的地区法庭进行司法起诉或依据平衡法提请重新辩论,法庭应该对案件有裁量权,不考虑争论的的情况。
    (2)程序。——
    (A)总则。——根据(1)(A)段的申诉应按照美国法典第42121(b)节第49章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B)例外。——根据美国法典第42121(b)节第49章作出的通知,应该根据申诉中的人名和雇主名进行定制。
    (C)举证责任。——根据(1)(B)段的诉讼应实行美国法典第42121(b)节第49章中规定的法定举证责任。
    (D)限制性条款。——根据段(1)进行的诉讼应该在违法发生后90天内启动。
    (c)救济。——
    (1)总论。——在(b)(1)节规定的任何诉讼中,雇员应被赋予所有必要的救济以弥补所有损失。
    (2)伤害赔偿。——对(1)段中诉讼的救济应包括——
    (A)恢复如果不是因为歧视,雇员能达到的职务等级;
(B)欠薪包括利息;和
(C)补偿由于歧视产生的特殊损害,包括司法费用,专家作证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d)雇员保留的权利。——本节不能被认为是取消雇员在根据联邦或州法律,或在集体谈判协议中应得的权利、特权和补偿。”
    (b)文字修改。——美国法典第73节第18章开始的目录中在1514节后增加:
“1514A.在欺诈案件中防止报复的民事诉讼。”。
第807节  公众公司欺骗股东的刑事责任
    (a)总论。——修订美国法典第63节第18章,在其结尾处增加——
“§1348.证券欺诈
故意实施或企图实施一个计划或骗局——
    (1)在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节注册,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d)节进行申报的发行证券的过程中,欺骗任何人;或
    (2)借助虚假的或伪造的主张、陈述或许诺,在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节注册,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d)节进行申报的发行证券的过程中,通过买卖证券获得金钱和财产;
应根据本章被处以罚款,25年以下的监禁,或一并处罚。
(b)文字修改。——美国法典第63节第18章开始的目录中在结尾处增加:
“1348.证券欺诈。”。
第1页 第2页
发表评论
网名:
评论:
验证: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网友评论仅供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赞助商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申明 - 人才招聘 - 战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