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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如何应对股指期货风险管理机构

2014-02-26 12:18:32 来源:风控网 浏览:225

  显然股指期货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而是为了管理金融市场应对利率危机而产生的风险管理机构工具

  2010年年初,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股指期货已获国务院批准。至今,一个新的期货交易品种即将呼之欲出。作为一个金融工具,股指期货的推出,将极大地完善中国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机构。

  但也有一些媒体和个别人错误地认为,国有企业不能从事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衍生工具交易。理由是截至2008年底,我国一共有68家央企从事衍生工具投资,浮动净亏114亿人民币。

  但是,从公布的情况看,造成中国企业遭受巨额亏损的交易,并不是场内交易的期货合约(国有企业从事的主要是场外的石油合约)。国资委副主任李伟称,西方投行恶意兜售复杂衍生品是导致中国企业巨亏的原因之一。央企频频成为金融衍生品巨亏的受害者,盲目投机、违规越权操作、风险控制不力、风险管控机制不健全也是重要原因。

  因而,认清亏损的真正原因显得特别重要。美国的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就是场外交易而不是场内交易。华尔街发生金融危机后一片萧条,而作为期货交易重镇的芝加哥则遭受影响较小。

  了解本源风险管理机构

  股指期货是基于避险需要而产生的,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是对未来股价水平的理性预期,主要功能是有效规避风险、价格价值发现和优化资产配置。

  股指期货的诞生有着特殊的经济和金融背景。20世纪7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结束了黄金时代的持续繁荣,开始陷入经济“滞胀”阶段,还导致失业率不断上升,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解决经济停滞和高失业问题,政府又不断降低利率,这样利率波动变得十分剧烈。在利率剧烈波动以及经济危机的情况下,股票市场风险急剧加大,接连出现暴跌行情,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即使资金量大的机构投资者也难以幸免。

  面对不断加大的系统性风险,需要一种合适和高效率的金融工具来满足股市投资者管理和规避风险的需求,这样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的期货交易应运而生。显然股指期货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而是为了管理金融市场应对利率危机而产生的风险管理机构工具。

  股指期货为股票市场引入了风险管理(风控网)机构工具,可以对冲整个系统性风险。股指期货的推出,使股票市场的单向交易模式改变为双向交易模式,既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它之所以能终结单边市,就是因为可以通过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的反向操作,实现套期保值与风险对冲。这样,股指期货就能够降低股票市场大的波动,使得市场运行机制更加健全。但是随着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市场上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主要是以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为主的机构投资者,然而对于公众投资者而言,股指期货交易渐行渐远。

  风险管理机构需避风险

  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根据进入市场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投机者中包括套利者)。套期保值者是指那些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现货市场买卖标的物(例如股票)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或已拥有、将拥有)准备以后出售的某种标的物或对将要买进的某种标的物价格进行保值的个人或者企业。金融期货的套期保值者主要包括金融市场的投资者。而期货投机者是指愿意以自己的资金来承担价格风险,通过自己的预测买卖合约,并希望能够在价格变化中获得收益的者。投机者是风险爱好者,为了获得差价利润,主动承担交易风险。因此,实际的合约标的物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标的物的价格走势与自己预测是否一致。

  根据国际掉期与衍生品协会的报告,世界500强企业中有471家涉足衍生品市场(包括场内期货合约)进行风险管理机构,比例高达94.2%。从事衍生品交易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在我国,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持有大量上市公司的股票,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必将成为股指期货交易的非常重要的参与主体。当然,国有企业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其目的应当是成为套期保值者,而不是投机者。通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对已经持有或将要持有的股票进行必要的套期保值。此外,对于特定的上市公司或者特定行业的上市公司,国家为了保证控股地位也可能增持其股票,这也需要通过投资股指期货交易规避风险。

  风险管理机构相关法律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只对国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过管理规定。2001年5月24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经过审批。现有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19号)要求凡已经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审批程序、操作流程、岗位设置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构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核查,对产品风险重新进行评估,不合规的要及时进行整改。但该规定并没有禁止国有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因此,只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切实有效管控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依法追究损失责任就符合《通知》规定,且该规定颁布时我国股指期货并没有合法化。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2009年1月)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构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构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因此,从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来看,国有企业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没有法律障碍。

  风险管理机构建议对策

  对于国有企业从事股指货套期保值业务,笔者建议需要在以下3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必须牢牢坚持套期保值策略。所谓牢牢坚持套期保值策略,首先是必须持有股票现货或者即将持有股票现货情况下,才能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其次,必须明确从事套期保值的目的是规避国有企业持有股票现货或者即将持有股票现货面临的风险,通过交易把风险转移给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投机者,而不能为短期的盈利所诱惑。

  第二,建立必要的风险内控机制。股指期货交易作为风险控制的工具必然存在风险,而且是高风险的金融工具。因此,在运用股指期货交易进行风险管理机构时,必须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风险管理机构,制定风险管理机构流程,严格执行风险管理机构规定。远之包括巴林银行、近之包括法国营业银行、中国东方航空、中信泰富等众多的失败案例无不表明风险内控机制的重要性。

  第三,努力培养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人才。为什么国内众多国有企业从事境外衍生品交易时需要借助国外的大的金融机构,其原因是我们缺乏掌握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技术,掌握国内外市场的人才。由于股指期货交易是我国金融市场新兴交易,人才缺乏是必然的。因此,国有企业必须要着力培养自己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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