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经过董事会的集体决策通过后,再由担保业务部门与担保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这就进入了担保业务的执行阶段,执行阶段主要是围绕担保合同以及担保财产的管理进行控制。
(一)对担保执行控制的要求
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程序订立担保合同协议。订立担保合同协议应当符合合同协议内部控制相关规定。
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协议中明确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并及时报告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企业应当加强对担保合同协议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协议、与担保合同协议相关的主合同协议、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协议,以及抵押、质押权利凭证和有关的原始资料,保证担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并定期进行检查。
(二)避免违规担保
违规担保的成因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程序不规范;二是在一股独大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难以保证。
在公司董事、高管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做出的担保中,除非债权人知道其越权或应该知道其超过权限,否则上市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加快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和内控机制,尤其是充分重视和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监督作用,堵住恶意担保的制度源头,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关联担保的持续存在要求公司成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专门委员会,防止并就被担保方的不当行为向公众股东提供意见。在公司存量担保超过一定限度时,还可考虑启动股权类别表决制度,在后续担保的额度、时限及事项审议中,赋予流通股东更大的话语权。
(三)风险预警流程
部门经理或总经理指令担保业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委托评估部门或机构评估被担保企业的行业风险、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评估部门或机构把评估报告提交给担保业务部门,担保业务部门再转交给部门经理或总经理,使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及时掌握被担保企业的资料信息,当被担保企业的风险值达到担保企业的警戒线时就要及时采取措施,如提取担保风险准备金。
(四)履行连带赔偿责任时的控制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预计很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当被担保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由于担保企业负有连带偿还责任,担保受益企业要求担保企业偿还债务;担保业务部门把担保受益企业的求偿要求提交给部门经理或总经理;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再把索赔通知和担保合同提交给董事会进行决策;董事会把经过集体决策的意见传达给担保业务部门;担保业务部门将董事会决策意见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再会同法律部门和担保业务部门向担保受益企业支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