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我们着重探讨对外担保对上市公司的风险,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归纳起来有以下5种:
1.对担保公司自身的风险。对外担保对上市公司的风险是非常直接的,一旦被担保公司没有按期履行还款协议,则担保公司就成了还款的责任人。
2.对流通股股东的风险。不论是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本身出了问题,还是公司高管出了问题,最后都要涉及到担保公司的股价,流通股股东只能被动地为这些问题公司“买单”。
3.对担保链上其他公司的风险。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一旦出了问题,则涉及到的就不仅是该上市公司本身,通常还会牵出担保链上的其他公司,将给整个担保链或担保圈造成极其不良的后果。
4.对证券市场的风险。上市公司担保链或担保圈上的某一环节出了问题后,它所带来的风险往往不是个别的,会对整个证券市场造成不良的后果。
5.担保带来的金融风险。上市公司的每一笔对外担保都会牵扯到银行,担保圈越大、担保关系越复杂,涉及的银行也越多。随着担保圈中名目繁多、金额巨大的各类对外担保的到期,对外担保的风险也将逐渐显现。担保链或担保圈中某一环节出现了问题,就会导致担保关系的恶化,银行的风险也就难以避免,进而增大担保圈所在地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二)企业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2.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3.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4.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5.企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三)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提供担保: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4.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5.与其他企业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四)担保审批控制
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权限对担保业务进行严格审批。重大担保业务,应当报经董事会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类似决策机构批准。
其中上市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审核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