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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5-02-22 08:42:52 来源:风控网 浏览:202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主要存在公司治理结构失衡、内控制度不规范、不良资产比重过大、资本规模偏小、业务单一、业务结构趋同、人才缺乏等问题。根据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状况,宏观控制应着重从资本监管、人员监管、信息披露制度、行业资信评级制度、证券公司保险制度、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抓起。
  
  一、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失衡
  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大部分都是国有法人机构,股东性质单一,这使证券公司不可避免地带有国有企业的弊病,难以形成规范、健康的法人治理结构。突出表现在:1.股权过分集中导致非效率的治理结构。证券公司中的国有股代表多以控股身份扼制了其他股东,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体现,董事会成为政府行政命令的中介,常常无视股东大会,越权竞争,甚至出现董事长一人说了算的情况。2.代理成本高,效率低下。在很多国有证券公司由于责任机制不健全,常常发生经营者有意或无意的经营决策失误和其他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甚至有人利用手中权利,通过权钱交易等形式进行企业内外寻租活动获取隐性收入。3.“内部人”控制严重。公司内部人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等利用手中职权损害所有者的利益。由于所有者缺位,掌握控制权的人不承担经营失败的风险,公司管理层不能很好地处理自身利益与公司发展的关系,存在明显的短期化倾向。4.激励约束不相容。尽管目前证券公司的经营者拥有了更多的经营自主权、一定的企业剩余索取权,但当经营者意识到获取契约报酬与声望不如约束之外获取的隐性收入时,就会导致激励失效,如果约束又短缺,将带来激励与约束不相容的后果。
  
  (二)内控制度不规范
  虽然每一家证券公司都有自己的内控制度,但在实际运作中很难得到很好的操作和执行。制度风险主要表现在:1.制度空缺风险。在经济转轨过程中,证券公司正常经营必须具备的基本规章制度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或因空缺而导致制度风险。如前些年出现的盲目实业投资、股票炒作、国债回购等问题,都与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有关。2.制度不严密风险。许多制度的设计,从方便工作和扩张规模的角度考虑较多,而从方便客户和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不够。如证券公司一级法人制度是建立严格有效的内控机制,防止风险的基础,但在一级法人体制下又存在分散经营情况,分支机构常常违规经营,不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和维护资产质量的责任,给公司在管理、调度和核算的统一方面造成层层阻隔,产生许多经营风险。3.有章不循风险。证券公司中不少分支机构追求本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对违纪违规行为护短或宽容,对统一的证券行业规章制度,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实用主义态度。4.以简单的行政领导代替科学的制度规范。最突出的是重大的投资决策以及为防范风险而设计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不健全,致使重大事项由少数人甚至一人说了算。当发生问题追究责任时,又以集体领导、集体决定代替个人责任。如2004年1月,南方证券就由于内部管理混乱、挪用客户保证金、自营业务的巨额亏损以及操纵市场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市政府宣布实施行政接管。根据接管小组2005年1月底公布的资产清算数据,南方证券挪用个人保证金约80多亿元,机构债务约120多亿元,两者相加超过200亿元。而南方证券在广州、上海、深圳等地的物业资产再加上全国74家营业所资产总和不足50亿元,其拥有股票当时的市值总和也仅45.4亿元。5.风险管理不严。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国际上一系列金融机构巨额亏损甚至倒闭事件,往往与有关机构缺乏健全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没有实施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有关。经营决策上,多数证券公司缺乏对高级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以及操作人员相互制衡的科学机制,具体操作人员权力过大,对下属机构的管理上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部分分支机构已经失控。
  
  (三)不良资产比重过大
  证券公司成立之初,由于自律意识差,监管法规不健全,部分证券公司违规经营、违规融资甚至挪用客户保证金形成巨额负债,积累了相当大的不良资产。据中国证监会2003年证券公司财务分析报告显示,122家证券公司的净资产额为1215.14亿元,但不良资产却高达542亿元,不良资产率接近50%,其中有10家证券公司的不良资产之和达到180亿元,占不良资产总额的38%。而且这些公司大多是大型老牌证券公司,如银河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海通证券等。这些不良资产主要产生于不规范的实业投资和房地产投资、违规的资金拆借、在国债回购和场外资金拆借业务中形成的大量的不能及时收回的淤积款项,代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形成的应付款项,为其他公司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产生的逾期应收款项,证券承销而认购的大量无法流通的企业法人股及部分发售不出去的配股和转配股等。
  
  (四)资本规模偏小,难以抵御市场风险
  一般来说,证券公司的经营规模与实力成正比,也与抵御风险能力成正比。但是我国证券公司的实力与国际大券商相比差距巨大。截至2005年底,在国内99家证券公司中,行业排名前十位证券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总和分别为1188.02亿元、247.79亿元人民币;而同期摩根斯坦利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分别为8985.23亿美元、291.82亿美元、267.78亿美元;即使规模相对较小的莱曼兄弟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也分别为4100.63亿美元、167.94亿美元、146.30亿美元。相比较而言,我国证券公司在金融结构上身轻言微,整体竞争力非常弱小,加上我国券商集中度低导致业内激烈竞争,而服务价格和中介费用基本上由政府确定导致许多非竞争手段的采用,公关交易和幕后交易提高了交易成本,极大损耗了证券市场的效率。我国目前虽然形成了中信、海通、申万、国信、广发等一批市场主导的证券公司和一大批中小证券公司,但没有形成一两个市场领导者,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成分。
  
  (五)业务单一,业务结构趋同
  与国外证券公司相比,我国证券公司具有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的共性。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各证券公司一般都有明确的市场定位,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经营方向,逐渐形成经营优势和专业特长。如美林证券以综合实力著称,在股票和证券的全球发行,资产重组以及项目融资等方面的市场占有率均名列前茅;所罗门兄弟和摩根士坦利则分别以商业票据发行、债券交易和股票承销见长。我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趋同,经营缺乏具有鲜明特色的市场定位。从证券公司的经营利润来看,经济业务、证

券发行和自营投资仍是主要的利润来源。从业务类型看,经纪、承销、自营三大业务比重大,创新业务如企业并购、重组、项目融资等策略性服务和延伸性业务如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与交易比较少或基本没有开展。
  
  (六)资产负债结构单一,资产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
  与国外同业相比,我国券商的资金结构过于单一,金融工具品种少,资产运用结构安排不合理。根据资产组合理论,资产在某一方面的过度倾斜,会过分集中而难以规避市场风险。证券公司是高风险、高流动性行业,主要通过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提供金融服务来获得现金流。在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资产结构中,资产的不良运用表现突出,盈利性资产较少,储备性资产较多。现有的盈利性资产又几乎集中在高风险的股票投资上,而流动性强的高效资产所占比重很小。这种资产结构不利于证券公司适时、灵活、高效地运用资金,也不利于分散资产风险。同时由于资产运用结构单一,资产运用的无效率等诸多原因,导致证券公司的不良资产居高不下,为了维持支付和运转能力,不得不以极高代价拆借资金,再投入到虚拟收益较高且风险也高的项目上,从而导致无法解脱的恶性循环,即陷入资产规模越大,流动性越差,不良资产越多,资本回报率越低的怪圈。此外,近年来随着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扩展,表外业务得到较快发展。该类业务的开办,既不涉及资产,又不涉及负债,其隐藏的高风险往往不被人重视,但实际上该类业务却有明显的或有资产性质,一旦企业失信,或有资产就会直接转化为现实的高风险资产,即该类现实资产的形成往往伴随风险的同时到来。事实上,表外风险己对证券公司资产质量形成冲击。
  
  (七)人才缺乏,品牌意识不强
  证券公司最重要的资产是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那种思维敏捷、富有挑战精神、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及强烈成功欲望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是证券公司成功的关键。在目前的从业队伍中,存在着四种思想意识方面的风险:一是岗位意识风险。不了解本岗位的内涵及其意义,因事业心或责任心差造成风险;二是思想松弛风险。盲目的优越感,缺乏居安思危意识,工作拖拉低效,在矛盾和问题面前协调不力造成风险;三是人情风险;四是由于世界观、人生观或价值观的原因,道德败坏形成风险。我们的证券队伍迫切需要大批综合素质高的管理专家和技术人才,担当起制定发展战略、合理配置资源、统揽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重任。
  
  二、解决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问题的对策
  
  外部监管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推动证券公司风险防范机制的两个轮子,二者缺一不可。风险负效应的客观存在,促使证券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主动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加以控制和防范。但是,证券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自身利润的最大化目标与整个社会利益并不总能保持一致,而且控制和防范风险会加大成本支出,风险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漏洞,也使得证券公司的风险不可能完全得到有效的控制。证券公司的非线性收益组合告诉我们,证券公司通过加大资产的变动率可获得更高的收益。在交易中他们可能获利巨大,但也可能由于资产的贬值而损失期权费(公司破产)。非线性的收益曲线也鼓励了证券公司在高风险高收益与低风险低收益的资产之间选择了前者。这客观上就要求有一种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外在力量和机制来对证券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以维护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根据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状况,宏观控制应着重从资本监管、人员监管、信息披露制度、行业资信评级制度、证券公司保险制度、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抓起。
  
  (一)加强对净资本的监管
  证券公司的资金安全与高效运作直接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体系的安全运作,保持高度的资产流动性与充足的偿还能力十分必要。对证券公司财务指标的监管,特别是资本要求的监管已经成为各国证券监管的常规手段与必备内容。净资本和流动比率是国际通行的监管指标,它是考核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与风险度的财务指标,反映了公司的资本实力及资产随时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的资金量。
  
  (二)完善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对证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监管和党政管理相结合的特点。证监会和金融工委是证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监管主体。在法规体系上,目前对证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的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相关规章较为齐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对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应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1.实现监管手段的多样化。除了证监会的监管以外,也要积极发挥证券业
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管理部门的作用。除了通过行政法规的监管以外,也要通过证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档案管理、行业内部公示、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其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2.实现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相结合。对证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目的主要在于加强对证券机构的风险管理,而提高证券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外部监管只能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制度补充,主要还是依托证券机构内部管理水平。3.加强市场监督作用。市场监督既包括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包括市场投资者的监督。目前我国民事赔偿机制已经启动,这对证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但由于法规和具体操作技术层面还存在较多障碍,使市场监督的力量有所削弱,尚待完善。
  
  (三)建立健全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信用评级与信息披露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约束证券经营者的有效手段。它不仅影响证券公司的信誉与发展能力,而且也能对证券公司经营者产生激励或形成压力。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应通过法律手段对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予以规范,增加证券公司运行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众对证券公司的信心。证券公司必须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及变化;董事会成员和经营班子的资力、信誉和报酬;一些可预见的重要风险因素与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有关的重大事件等等。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就是对经理层的一种制衡约束手段,也是对公司进行市场监督的基础,是股东正确行使表决权的关键。
  
  (四)促进和建立证券行业资信评级制度
  为了让公众充分了解证券公司的综合风险状况和经营情况,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的证券监管机关应参照国际惯例制定《证券公司评级标准》,就资本充足性、资产安全性、资产收益性和遵守金融管理法规等方面,对证券公司的综合风险状况和经营状况由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加以评估,并对社会公布。使经营良好,信用水平高的证券公司容易获得市场的认同,拥有广泛的客户;反之,则让其难以开拓市场,失去已经拥有的市场份额。
  
  (五)建立证券公司保险制度
  证券公司保险制度是指通过建立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及保险基金,防止证券公司因过失行为、经营不
善,或证券公司之间相互兼并造成利益损害,保障整个证券市场乃至国家整体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证券公司保险制度,并取得良好效果。如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协会,要求所有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公司必须成为该协会的会员,并按照公司毛利的5%缴纳会费,以建立保障基金,用于证券经营机构财务困难或破产时债务清偿。新加坡《证券法》规定,各证券交易所必须建立会员忠诚基金,该基金由证券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基金投资收益等组成,用于证券交易所会员发生支付困难或债务危机时的补偿和救济。由此可见,目前世界上证券公司保险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这也为我国建立证券公司保险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依据。证券公司保险制度的推出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并能起到转嫁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为充分体现各证券公司公平合理竞争,且符合《保险法》规定的大数法则要求,应对所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的会员实行强制保险,保费的收缴和赔付实行全国统一。保险基金的运作实行专项管理原则,保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的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维护基金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基金的严格管理和有序运转。
  
  (六)建立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是指,让满足一定条件的证券公司通过一定渠道而退出市场的一整套立法、制度安排、程序以及与之相应的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扩散的配套措施等。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退出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重要环节。通过对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考察,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建立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为了确保债权人受偿权益,建议设立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在债权人有充分理由说明财产存在损失可能的情况下,由法院出面会同管理层指定有资格的机构担当临时财产管理人。临时财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能是接管危机证券公司的所有财产;接管或监控其经营活动。等清算组成立进驻后,临时财产管理人将所接管的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管理人。2.设立监督人制度。监督人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代表机关,负责召集债权人会议,代表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实施,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具体由债权人会议根据债权人的多少,破产财产价值的大小,破产财产处置程序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设立监督人,并确定相应的监督人人选。3.依职权宣告破产。有必要对券商破产退出引入依职权宣告破产的法律规范。即法院在没有得到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经查实券商(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时,在征得证监会的同意下,宣告券商破产退出。4.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目的在于运用市场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赔偿,一方面,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最后补救措施,将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另一方面,有利于对会员公司运营状况进行持续监督,并在较大程度上化解单个券商破产的风险。5.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组织模式。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投资者保护基金可设为自律性组织,采取独立模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发起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内部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运营,委员会成员若干名,其中来自社会公众的比例不低于1/3。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基金运作管理问题、制订基金投资政策。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尚不规范,证券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差的现实,建议监管机构应强制所有证券交易商都必须接受投资者保护计划。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及其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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