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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何在?

2015-02-12 15:55:39 来源:风控网 浏览:205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服务活动,只是金融和互联网技术的结合,现行的关于金融服务活动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该遵守,但并不是要把对银行业等的监管法规移植过来,同时也要有针对性地出台一些适度的规范措施。”银监会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在6月2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暨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揭牌仪式上的讲话中这样表示。

  论坛上,各方专家与学者就互联网金融与第三方支付、民间借贷等一些法律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尤其是对互联网金融中信息对称性问题、非法集资问题、风险防控、影子银行、投资者保护等当前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中大家关注度非常高的热点问题法律问题展开了讨论,并就“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安全”及“互联网金融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两个中心议题分别发言。

  风险何在?

  “如果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代名词,那么风险应该是互联网金融的关键词。”中国银联风险控制部主管王宇这样说到。王宇在演讲中特别强调了因非理性竞争和非安全创新模式,互联网支付所面临的社会终端的风险及安全的挑战,包括支付主体的风险、个人数据的安全、客户信息的泄露、资金欺诈、虚假商户、虚假业绩等,并对此提出了几点建议,如加快电子支付的立法,加强行业自律,完善法律责任界定等相关法律制度,积极倡导安全的理念,建立持卡人保护基金等。

  王宇指出,首先,互联网金融支付所面临的是终端设备社会化所带来的安全挑战。从互联网形态产生来讲,为了迅速地扩大客户群,选择社会化终端成为一种趋势。相比起专业金融终端,社会化终端在软硬件两方面条件上可能都略显逊色:第一,传统金融设备有相应的加密、传输、终端识别、密钥保护以及严格的管理方法;第二,传统终端的摆放和管理基本有人值守,甚至采用比较强的加密措施。

  其次,支付业务参与主体的风险可能已经开始显现。他指出,因为互联网多具有的开放性和多元化的特点,导致互联网金融的低准入门槛,各互联网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资信稳定度以及风险管理承受能力差异化较大,非理性竞争和无安全措施的创新却持续不断地向市场推送,导致部分支付机构可能出现严重的管理和风险问题。此外,在缺少制度和秩序的互联网环境当中,业务环境可能也正朝向“三无”,即创新无责、业务无界、竞争无序发展。

  再次,当前个人信息数据安全问题日益严重。他表示,互联网和云存储技术的发展,造就了一批新的产品和业务,消费者的每次点击、每次搜索都可以转化成一个行为数据,这就是大数据在现实时代的应用。随着数据的广泛收集和存储,数据的体量也在不断膨胀,包括金融支付数据在内的部分高价值数据也在被等同地处理,就像今年上半年发生的某在线旅游网站收集银行卡数据引发的信息泄露事件,让风险重新回归为社会舆论的焦点。

  最后,互联网高风险商户正在成为欺诈资金重要的入境通道。互联网金融商户的申请审核和管理,现在基本采用非面对面的方式操作,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原则有比较大的差别,在网络虚拟化环境当中,吸引了很多不法分子设立虚假商户、钓鱼商户和套现商户,进行虚假销售、信息套取等。虚假商户一旦介入互联网商户,容易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披露、非法资金的交易以及犯罪资金的转移等诸多问题,对整个金融支付行业的安全和信息安全的稳定都会带来较大影响。

  监管原则为何?

  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李彬指出,金融是一个传统和古老的行业,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已经形成一些不可违背的基本定律。李斌强调,金融作为国民经济生态圈中最核心的部分之一,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背景下建立金融业的法规和监管,其作用在于通过维护货币政策、安全流通效益和利益平衡化来确保本国金融秩序。

  李彬认为,当今互联网的普及也冲击了传统金融业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从操作层面上,提升了零售金融业的交易速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但互联网全民参与无法改变行业的本质和监管需要的原则。

  民生银行法律合规部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吕琦提出,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企业的金融,而是以互联网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谈互联网金融法治,要以互联网为生产工具的金融服务方式为基础。

  吕琦强调,互联网金融业应该坚持准入制度,有标准才能够去伪存真。她指出,金融涉及到公共基本安全,是有门槛的行当,应该套上准入的框架,有序竞争。她分析道:“高风险、高价格,是P2P平台目前面临的基本问题,在很多实力雄厚的金融企业都无法通过自己的风险控制拿到非常好的资金价格时,P2P平台作为新来者却大胆提供高收益以吸引客户,实际上很难保障安全。”她建议,可以增发既有牌照数量,如多几家银行牌照,也可以创新牌照门类,如增加支付类机构牌照,甚至拿出某些业务品种作为新的牌照,如淘宝的基金等。“但无论如何,请你上台竞技表演时,拿着金融的号码牌。”

  吕琦表示,当前我国民营银行已经试点开闸,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在传统金融领域产生“鲶鱼效应”,目的在于发挥资本的活性,而不是韧性。“房地产企业也可以有房地产资本,但必须服从房地产的调控政策。能源也可以有民营资本加入,但是得遵从两高一剩的标准要求。”

  根据吕琦的建议,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应该设计得更为科学、合理,有助于普惠金融的目标,应该是一体均沾,全行业能够运用,如果运用互联网技术破坏了大众的信息安全,影响到金融的稳定,就是不能为业的。

  在吕琦看来,在互联网金融高歌猛进的同时,也暴露出大量的法治空白与套利空间,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需要打造法治的新环境。具体来说,第一,回归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让规则一脉相承。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所有管制金融的精神与原则,体现在传统金融上,也应该体现在新来者互联网金融上。“另外来一套立法,不但会割断金融监管体系的内在联络,而且两套立法会产生制度差异,有差异,就会有空间,有空间,就会有套利,会人为地制造麻烦。”

  第二,要满足互联网特性,供应配套的法律制度。互联网金融是以优质的客户体验一呼百应的,可是这样的体验在金融上还只局限于零星产品,不敢大量投放,原因就在于法制上的不确定性,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要在法治轨道的保护下进行。

  第三,关注技术风险,控制系统性风险冲击。金融是一个非常在意安全的行业,因为它牵扯到千家万户最基本的财产安全,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经济稳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现代金融时,除了利用它快捷、便利的优势,还要关注到它的负面冲击力,它是脆弱的,淘汰非常快,交易难以辨识,不良影响会顺时扩散,如何防止技术上的弱点导致金融系统性风险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第四,深入业务新的形态,及时回答、应对新的挑战。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态种类很多,发展与更新也相对极快,需要监管部门及时应对,如由于实名制的脆弱,互联网金融中洗钱问题突出;P2P总量越来越大,一直游走在合法与非法集资的边缘;此外,由于大数据的发达,背后潜藏着客户信息的滥用与垄断等都需要得到及时的研究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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