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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成败关键在细则

2014-12-11 15:54:31 来源:风控网 浏览:106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新思路以来,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成为我国社会各界关注的热门话题。

然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只是提出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方向,至于如何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至今缺乏具体的指导细则。今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安徽代表团审议时就曾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习近平的讲话表明,混合所有制在推进过程中若操作失当,就有失败的可能。在具体操作细则上的谨慎,或许就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牵头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迟迟未能出台的原因。

按市场经济原则,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进行产权交易,实现交叉持股,甚至买断兼并等,是完全正常的。不仅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交易等形式控股国企,而且国企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控股私企、外企。混合所有制以及国企资产资本化、证券化,的确存在产生放大功能的可能。不过,混合所有制和国企资本化存在着不同的运作方式,不同的运作方式带来不同的可能,除了放大功能之外,也存在着另外一种可能:国资流失,企业经营趋于恶化、走下坡路。因此,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几处事关成败的细则。

“混合”应是双向、对等的

目前,舆论大多强调私企参与对国企的混合,似乎“混合”成了私企的特权,这样无疑是不符合市场原则的。在市场经济原则下,应同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参与非公有制企业改革,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股权交易控股国企、国企通过股权交易控股非公有制企业。例如,在2008年发生三聚氰胺事件后,私企蒙牛一蹶不振,中粮在这种条件下控股蒙牛,就是一种市场化的经济行为。

资本化不能一刀切

摸着石头过河,是中国改革的特点。一家企业,是否应该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什么领域、在哪一部分资产、在多大程度上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这都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由企业自行来决定。国资委在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先选择6家企业进行“四项改革”试点,循序渐进,这与那种运动式、一哄而上的做法相比,无疑是更为稳妥的。

在实践中,不少企业已经通过资本化、证券化促进了自身的做大做强。不过从理论的角度来看,资本化并非企业发展壮大的必要手段。是否资本化,应该从企业自身实际出发,从企业长远利益出发。以华为为例,作为一家没有上市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绩斐然。华为曾有高管表示:“华为不考虑整体上市,不考虑分拆上市,不考虑通过合并、兼并、收购的方式,进入资本游戏。也不会与外部资本合资一些项目,以免被拖入资本陷阱。”

交易不能贱卖资产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国企要部分甚至全部卖给私企或外企并非绝对不可,前提是必须得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即资产不会被贱卖。

在国企当中,还有大量国有资产没有实现资本化或证券化,这些资产常常是以万亿元计的。未来若是实行证券化或资本化,其价值被低估的危险不容忽视。比如,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国企改制大潮中,被贱卖的现象不在少数,而且被贱卖后,不少企业的绩效不升反降。

要避免投资者“外行”

投资者光有钱不行,还得懂经营。近期,有些资本“大腕”放言:“要投资就必须控股,否则就不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目前,国企大都是实体经济领域的资本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企业,如中航、中航天、中核、中广核、南车、北车、一重、二重、中船、宝钢、大唐电信、三大电气、神华、中国电子等技术含量高的企业。在这些领域,资本“大腕”们能否玩得转还未可知。现实中,就有不少原本经营良好的国企在引入外行投资者后,反倒被投资者搞垮了的事例。

显而易见,混合所有制并不必然意味着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如果操作不当,完全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国资流失,肥了个人腰包;企业化公为私后,反倒经营恶化,职工和消费者利益都受损。

不应让国企退出竞争领域

有人认为,国企应该“让利于民”,应全面或至少基本退出竞争领域,否则就是“与民争利”。这种说法完全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的。

市场经济的优势就是“争”,不同的企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通过竞争,推动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如果让国企退出竞争领域,其实是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是有违市场规律的。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楚序平认为:“社会上确实有人提出国企应退出竞争性领域,这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曲解和误读,是完全错误的。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进和退,原则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8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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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成败关键在细则

2014-12-11 15:54:31 来源:风控网 浏览:116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新思路以来,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成为我国社会各界关注的热门话题。

然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只是提出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方向,至于如何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至今缺乏具体的指导细则。今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安徽代表团审议时就曾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习近平的讲话表明,混合所有制在推进过程中若操作失当,就有失败的可能。在具体操作细则上的谨慎,或许就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牵头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迟迟未能出台的原因。

按市场经济原则,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进行产权交易,实现交叉持股,甚至买断兼并等,是完全正常的。不仅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交易等形式控股国企,而且国企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控股私企、外企。混合所有制以及国企资产资本化、证券化,的确存在产生放大功能的可能。不过,混合所有制和国企资本化存在着不同的运作方式,不同的运作方式带来不同的可能,除了放大功能之外,也存在着另外一种可能:国资流失,企业经营趋于恶化、走下坡路。因此,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几处事关成败的细则。

“混合”应是双向、对等的

目前,舆论大多强调私企参与对国企的混合,似乎“混合”成了私企的特权,这样无疑是不符合市场原则的。在市场经济原则下,应同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参与非公有制企业改革,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股权交易控股国企、国企通过股权交易控股非公有制企业。例如,在2008年发生三聚氰胺事件后,私企蒙牛一蹶不振,中粮在这种条件下控股蒙牛,就是一种市场化的经济行为。

资本化不能一刀切

摸着石头过河,是中国改革的特点。一家企业,是否应该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什么领域、在哪一部分资产、在多大程度上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这都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由企业自行来决定。国资委在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先选择6家企业进行“四项改革”试点,循序渐进,这与那种运动式、一哄而上的做法相比,无疑是更为稳妥的。

在实践中,不少企业已经通过资本化、证券化促进了自身的做大做强。不过从理论的角度来看,资本化并非企业发展壮大的必要手段。是否资本化,应该从企业自身实际出发,从企业长远利益出发。以华为为例,作为一家没有上市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绩斐然。华为曾有高管表示:“华为不考虑整体上市,不考虑分拆上市,不考虑通过合并、兼并、收购的方式,进入资本游戏。也不会与外部资本合资一些项目,以免被拖入资本陷阱。”

交易不能贱卖资产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国企要部分甚至全部卖给私企或外企并非绝对不可,前提是必须得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即资产不会被贱卖。

在国企当中,还有大量国有资产没有实现资本化或证券化,这些资产常常是以万亿元计的。未来若是实行证券化或资本化,其价值被低估的危险不容忽视。比如,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国企改制大潮中,被贱卖的现象不在少数,而且被贱卖后,不少企业的绩效不升反降。

要避免投资者“外行”

投资者光有钱不行,还得懂经营。近期,有些资本“大腕”放言:“要投资就必须控股,否则就不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目前,国企大都是实体经济领域的资本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企业,如中航、中航天、中核、中广核、南车、北车、一重、二重、中船、宝钢、大唐电信、三大电气、神华、中国电子等技术含量高的企业。在这些领域,资本“大腕”们能否玩得转还未可知。现实中,就有不少原本经营良好的国企在引入外行投资者后,反倒被投资者搞垮了的事例。

显而易见,混合所有制并不必然意味着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如果操作不当,完全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国资流失,肥了个人腰包;企业化公为私后,反倒经营恶化,职工和消费者利益都受损。

不应让国企退出竞争领域

有人认为,国企应该“让利于民”,应全面或至少基本退出竞争领域,否则就是“与民争利”。这种说法完全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的。

市场经济的优势就是“争”,不同的企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通过竞争,推动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如果让国企退出竞争领域,其实是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是有违市场规律的。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楚序平认为:“社会上确实有人提出国企应退出竞争性领域,这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曲解和误读,是完全错误的。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进和退,原则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8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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